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出具企业产权交易凭证的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东莞产权交易中心企业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中心为其他类型交易业务出具交易凭证的,可以参照细则办理。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产权交易凭证,是中心为企业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企业产权通过中心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三条 企业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企业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中心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通知交易双方领取。
第四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企业产权交易合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的,中心在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产权交易证明。交易合同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中心根据批准情况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五条 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有权对《企业产权交易合同》和交易资金结算情况进行核对,有关资料与《企业产权转让公告》(报纸版)及《企业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等交易文件不符的,可以要求交易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在收到书面说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凭证。
第六条 中心不得对同一交易项目重复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七条 企业产权交易凭证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转让价格、中心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八条 企业产权交易凭证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或涂改。
第九条 企业产权交易凭证加盖中心印章。
第十条 企业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企业产权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违规情形,经确认出具企业产权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时,中心撤销该项目的企业产权交易凭证并在中心网站公示,相关法律责任由违规方全部承担。
第十条 本细则报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接受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