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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指南

东莞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会员行为及相关业务活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会员及相关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加入并经产权中心批准,在产权中心为产权交易及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产权中心会员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产权中心有关产权交易、会员管理及会员佣金分配等相关规章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行使合法权利、承担应尽义务与责任。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产权中心建立以经纪服务和专业服务为主要功能的会员服务和管理体系。

经纪会员是指在产权中心为产权交易及相关业务提供经纪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专业会员是指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在产权中心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在特定领域或区域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产业园区、孵化器及其他机构组织,与产权中心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可以作为产权中心的战略合作机构。战略合作机构纳入产权中心会员服务和管理体系。

第五条 申请产权中心会员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从事相应业务范围的有效资格或资质。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必要人员及设施;

(四)产权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产权中心会员资格,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东莞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其它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行业资格或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使用期不少于一年的经营场地证明文件;

(六)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介绍;

(七)企业简介、近两年的业务经营状况(新设公司提供发起人简介);

(八)会员代表推荐函;

(九)产权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上述申请文件均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第七条 产权中心对会员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获得产权中心会员资格。产权中心与会员签订《合作协议》。会员相关信息在产权中心网站公布。

第八条 会员应自发生如下情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产权中心办理会员资料变更登记:

(一)企业分立、合并或名称、住所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会员代表变更;

(三)在产权中心登记的执业人员变更;

(四)对产权中心有较大影响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业务

第九条 会员可以在产权中心开展下列业务:

(一)经纪会员可以在产权中心从事非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含股权)交易、现代服务业产品交易、企业挂牌及投融资等项目推荐服务。

(二)专业会员可以向由产权中心推荐的企业提供与专业会员所具备的业务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服务。

第十条 会员应设置会员代表。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组织、协调会员与产权中心的各项业务往来。会员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与会员资格、交易权限管理等相关的业务;

(二)报送符合产权中心要求的其它文件;

(三)参加产权中心举办的培训;

(四)及时接收产权中心发送的业务文件,并予以协调落实;

(五)及时更新会员相关资料及其它信息;

(六)产权中心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予以更换:

(一)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失职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不适宜继续担任会员代表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会员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产权中心相关规则、管理办法、协议规定开展业务;

(二)使用产权中心提供的交易及相关信息系统;

(三)依据与产权中心相关约定收取服务费用(佣金);

(四)获得产权中心提供的业务支持和咨询服务;

(五)获得产权中心业务开展动态信息;

(六)参加产权中心组织的会员培训及相关业务交流活动,参加项目推介会、融资洽谈会等招商推介活动;

(七)享有产权中心提供的其它服务。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产权中心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

(三)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四)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交易中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五)接受产权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产权中心有权对会员执行有关规定和交易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会员交易业务及相关系统使用安全等情况进行监控。会员应当积极配合产权中心监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管。

第十五条 产权中心建立各类会员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业务档案,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会员及执业人员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会员在从事相关业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产权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暂停业务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凡是被产权中心暂停业务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将在产权中心互联网站上公示。

(一)应向产权中心备案或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发生而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的;

(二)因会员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完成业务,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三)会员发生人员、业务资质等重大变更,导致业务能力不符合产权中心要求的;

(四)委托方书面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五)披露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

(六)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交易文件或凭证的;

(七)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八)通过诋毁其他会员或者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九)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交易正常进行的;

(十)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收费的;

(十一)与产权中心员工有不正当交易,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

(十二)会员发生其它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及有损产权中心信誉,损害客户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的;

(十三)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产权中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