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企业产权转让竞价活动的组织及交易合同签约等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东莞产权交易中心企业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中心其他类型交易业务的交易签约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中心按照《企业产权转让公告》(报纸版)及《企业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公布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竞价方式。
第三条 采用拍卖方式的,中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制度组织实施。
第四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中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制度组织实施。
第五条 信息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双方可以按挂牌价或保留价协议转让。
第六条 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中心为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场内行使权利提供相关服务及制度保障。
第七条 中心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八条 《企业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企业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企业产权交割事项;
(八)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九)合同的生效条件;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三)企业产权交易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企业产权转让方应当事先确定除转让价格以外的其他合同内容,并将事先确定的合同内容向意向受让方披露。
第九条 交易双方在签订《企业产权交易合同》时,不得对《企业产权交易合同》作出与《企业产权转让公告》(报纸版)、《企业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内容有实质性区别的修改。中心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企业产权转让公告》(报纸版)、《企业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企业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企业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企业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企业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中心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本细则报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接受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