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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产权交易中心企业产权交易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后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和资格确认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东莞产权交易中心企业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中心受理其他类型的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登记受让意向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条 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在办理保密手续后可以到中心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或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如要求转让方对《企业产权转让公告》(报纸版)、《企业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的有关内容作出解释或说明的,应当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中心审核后通知转让方。转让方应当在收到中心通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转让方逾期未答复的,中心可中止交易,并由转让方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自主填写《企业产权意向受让申请表》,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等内容。

第四条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应自主向中心提出企业产权受让申请,并递交《企业产权意向受让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确认已知晓《企业产权转让公告》(报纸版)及《企业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交易规则。

第五条 意向受让方对《企业产权意向受让申请表》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中心对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企业产权意向受让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予以接收登记,并应当在接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性形式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补正。

第七条 中心按照《企业产权转让公告》(报纸版)及《企业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核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中心对于符合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中心将审核意见及时书面告知意向受让方。

第八条 中心按照《企业产权转让公告》(报纸版)及《企业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核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意向受让方是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遵守市场规则作出承诺;

(二)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企业产权转让公告》(报纸版)及《企业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解释说明的相关要求;

(三)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批准程序;

(四)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信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企业产权转让公告》(报纸版)及《企业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的要求;

(五)管理层及其关联方参与受让的,是否作出相关承诺并提供收购资金来源合规的证明;转让标的企业及其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的,是否提供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未经信息发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的依据。

第九条 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一)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三)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五)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合规证明的。

第十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企业产权转让公告》(报纸版)及《企业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规定的时限内,向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中心指定账户为准)。意向受让方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获得资格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一条 本细则报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接受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