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申请和受理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东莞产权交易中心企业产权交易规则》,制订本细则。
中心受理其它类型交易业务的受理转让申请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条 转让方应当与中心签订《企业产权转让委托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明确转让方与中心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违规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条 转让方向中心提出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提交《企业产权转让申请表》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中心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项目按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四条 转让方对《企业产权转让申请表》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中心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审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进行形式上的核实,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规、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转让方提交的《企业产权转让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中心予以接收登记;不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中心可以要求转让方补齐或重新提交。
第七条 中心在接收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产权转让申请表》及附件材料进行合规性形式审核。通过合规性形式审核的,中心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同时办理签订《企业产权转让委托合同》及信息发布等挂牌手续。未通过合规性形式审核的,中心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八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经过内部决策和批准的产权转让方案,在《企业产权转让申请表》中披露产权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企业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九条 《企业产权转让申请表》应当对企业产权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方、转让标的;
(二)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
(三)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
(四)转让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比例;
(五)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专项清产核资、评估报告和信息发布前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六)转让标的(或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的备案或核准情况以及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和相对应的审计后账面值;
(七)产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如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合作)或股份公司的,还应获得其他相关部门的批准。
(八)涉及职工分流的,提供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职工分流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
(九)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提供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有偿用地的地价评估报告;
(十)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银行债务、拖欠职工债务等)的处理方案;
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在《企业产权转让申请表》中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三)企业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四)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第十一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在受让方资格条件中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经批准的书面解释或具体说明,经中心审核同意后,在《企业产权转让公告》(报纸版)和《企业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中一同公布。
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内容。
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当在《企业产权转让申请表》中充分披露对转让标的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
(二)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企业法人名单、拟受让比例等;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在《企业产权转让申请表》中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十四条 转让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企业产权转让申请表》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相关事项。交易保证金的交纳数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
第十五条 本细则报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接受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