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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产权交易中心企业产权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东莞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各类企业产权交易活动,保障产权交易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公司法》、《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产权,是指各类所有制企业出资人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企业产权交易是各类所有制企业出资人(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中心发布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将所持有的企业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行为。

本规则未涉及的其他类型交易业务和投融资业务可以参照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 在中心进行企业产权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交易当事人向中心提交交易申请文件或其他委托文件的行为,视为认可并接受本规则及其操作细则约束。

第四条 企业产权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企业产权交易按委托代理、审核登记、信息披露、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价款结算、出具交易凭证等程序进行。转让方经有权批准单位审批同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转让方实施产权转让,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完成转让事项的内部决策、转让行为、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设置报批、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等相关前置手续,并向中心递交《企业产权转让申请表》及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转让方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中心应当对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企业产权转让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予以接收登记,并应当在接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性形式审核。通过合规性形式审核的,中心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同时办理签订《企业产权转让委托合同》及信息发布等挂牌手续。

第八条 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在中心网站和指定的地级市以上公开发行的综合类报刊公开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发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限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操作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条 信息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在办理保密手续后,可以在中心查询有关企业产权交易文件,对转让方或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工作,转让方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按照《企业产权转让公告》(报纸版)及《企业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的要求,向中心提交《企业产权意向受让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并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中心对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企业产权意向受让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予以接收登记,并应当在接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性形式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补正。

第十三条 中心按照《企业产权转让公告》(报纸版)及《企业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核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中心对于符合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中心将审核意见及时书面告知意向受让方。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双方可以按挂牌价或保留价协议转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中心根据公告的竞价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施竞价,通过公开竞价择优选择受让方。

第十五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交易条件,在中心的组织下,按照中心指定的时间、地点签订《企业产权交易合同》。

第十六条  中心设立相应的产权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为交易双方提供统一结算服务。

第十七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价款结算并支付相关交易服务费用后,中心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在中心网站公示交易结果。

第十八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经利益相关方申请或有权机关通知,中心可以决定中止或终结交易。在中止交易期间,经利益相关方申请或有权机关通知,中心可以作出恢复、延长中止期限或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十九条 在产权交易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在产权交易中使用虚假、欺诈内容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资料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撤回交易申请或更改交易条件的;

(四)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压低产权转让价格,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对其他利益相关方或中心工作人员采取贿赂或人身威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交易正常秩序的;

(六)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作为交易当事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   企业产权交易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中心申请调解。

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则及其操作细则的行为,情节较轻的,中心可以要求相关当事人予以纠正。相关当事人拒不改正的,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扣除保证金、取消交易资格、中止交易或终结交易等决定。

当事人违反本规则及其操作细则情节严重的,中心可以依法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心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方主体适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二十三条 意向受让人应当在申请受让前查阅企业产权相关资料及进行尽职调查,对转让的企业产权有充分了解。意向受让人一旦提出申请,则应对自己的申请受让行为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中心在交易过程中所出具的一切通知、决定、证明等文件的送达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政快递送达。邮政快递送达以当事人提交中心的通讯地址及联系人为准,邮政快递寄出之日视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五条 中心对本规则涉及的转让申请、信息披露、竞价、拍卖、招投标、价款结算、出具交易凭证等具体交易环节制定相关的操作细则,以上操作细则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报东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接受东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