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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6】关于转让标的若干问题补充说明的公告

本中心于2016922日在《东莞日报》及本中心网站www.dgcq.com刊登《物业权益转让公告》(莞产交公告第16016号),公开竞价转让位于东莞市望牛墩镇、道滘镇、洪梅镇、虎门镇、长安镇、厚街镇、沙田镇、东城区、莞城区、万江区、寮步镇以及大岭山镇等12个镇街共77宗物业权益(以下称“转让标的”)。根据有关交易文件规定,现将转让标的若干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修改关于转让标的成交价外费用约定的交易条件

转让方原约定“买卖双方所应承担的除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交易双方印花税、契税、土地出让金、挂牌费等)由受让方承担,其中本次交易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交易双方印花税由本中心负责代收代缴,企业所得税由转让方承担并自行到税务部门缴纳。”据了解,东莞市地税局自20149月起,一般不采取按5%的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土地增值税,改为按照增值额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土地增值税。因此导致本次竞价转让产生的土地增值税存在以下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较为复杂,短时间内难以准确计算清楚。

(二)按照增值额方式确定的税额,与按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的税额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或会远高于成交价的5%,存在不确定性。

土地增值税全部由受让方承担或影响竞买人对转让标的的价值判断,为增强竞买人的购买信心,现决定将《物业权益转让公告》(莞产交公告第16016号)第六条第三、四款修改为“买卖双方所应承担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外的其他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交易双方印花税、契税、土地出让金、挂牌费等)由受让方承担。本中心统一代收代缴本次交易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和交易双方印花税;同时,受让方还须按成交价的5%支付一笔交易价外费用,由转让方开具普通发票。受让方须将前述预收税、费、价外费用和成交价款一并在成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撤回标的代号1601668的标的转让

由于标的代号1601668(地址:寮步镇泉塘村泉兴路60号)的物业与村委会存在权属争议,转让方决定撤回该转让标的转让。

三、补充或更正个别物业的重要信息

(一)标的代号1601646(地址:沙田镇齐沙村渡轮路金隆加油站旁)的物业与村委会有协议,约定转让方每年需缴交400元的土地管理费。受让方需承接该协议中的缴交义务。

(二)标的代号1601631(地址:长安镇新安社区上近村S358旁)的物业土地面积有误,更正为150平方米。

(三)标的代号1601623(地址:长安镇霄边社区旧村齐庆二巷旁)的物业面积有误,其中土地面积更正为约70平方米,建筑面积更正为约150平方米。

本次转让的相关交易文件规定如与本公告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东莞产权交易中心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