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

Equity Trading
东莞市洪梅镇梅沙村的一宗工业用地
  • 项目编号23005
  • 发布时间2023-05-11
  • 结束时间2023-05-24
  • 项目性质国有
  • 所属地区洪梅镇
  • 标的额度详见公告
  •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 标的类型租赁权
  • 项目种类国有资产
  • 发布负责人公司编辑
  • 验证负责人公司负责人
  • 项目热度1392

资 产 出 租 公 告

一、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东莞市健汇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洪梅镇府前街1号05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杜雪松

认缴注册资本总(万元)

950

机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06年6月20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监管机构(部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级主管

单位/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

东莞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内部决策文件

东莞市健汇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决定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东实集团总办会会议纪要(东实总办纪〔2023〕15号)

二、出租资产基本情况及出租事项

项目编号

23005

标的名称

东莞市洪梅镇梅沙村的一宗工业用地

资产地理位置

地块北至梅沙村农地,南临门前海河,西至梅沙村农地,东临洪屋涡水道。

标的证载登记用途

工业、仓储类

资产权属情况

土地证号:东府集用(2007)第1900100300422号

出租用途

建筑材料堆放(禁止堆放污染或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

出租面积

58,092.39㎡

使用现状

空置

租赁期限

叁年

免租期限

贰个月

租金底价

203,323.00元/月

项目公告次数

第一次

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递增比例)

成交价的基础上第三年起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5%

租金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按月支付

租赁保证金/押金

两个月租金标准

是否涉及优先承租权

 否

目前租赁期限至

     /

是否允许

联合承租

 否

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依法存续的营利法人。

2、有至少一个正在经营的建筑材料堆放业务。

3、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

4、公司依法成立1年及以上。

租赁条件

一、租赁物及用途

1、将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梅沙村的土地按现状(以下简称“该土地”)出租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自愿按现状承租该土地。

2、该土地的具体位置在附件二(土地位置示意图)中予以标注,该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承租方已经明确知悉该土地的准确坐落位置,清楚了解该土地的现状、权属、性质、用途等将影响决定承租该土地的情况,并且确定无误。

3、承租方仅限将该土地用于建筑材料堆放(禁止堆放污染或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承租方不得任意转作其他用途。若出租方收回土地后发现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土地污染需要治理的,治理费用由承租方负责承担。

4、承租方在该土地内开始上述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确保租赁土地从事的经营活动须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管,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合规合法经营。如承租方在日后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政府相关部门及土地管理规定而导致消防等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二、租赁面积及租赁期限

1、该土地的租赁面积为 58,092.39㎡,详见附件三(健汇地块拟出租范围示意图)。

2、承租方租用该土地的期限为叁年,其中包括贰个月的免租期。自该土地交付日起计算。

三、租金及保证金

1、租金以租赁合同第一条第二款所约定的面积计算(实际面积如有差异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与租金)。

2、租金递增:成交价的基础上第三年起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5%。

3、出租方不设管理费,且承租方每月缴纳的租金不包括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于该土地经营业务涉及的电话费、电费、水费、燃气费、冷能费、该土地内的清洁费及其他费用等)。若地块属地镇、村收取管理费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金也不包括应由承租方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一切税收及其他费用、开支。

4、租金采用按月度支付的方式。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须于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免租期后首月租金,后续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支付当月租金。承租方逾期缴交,按应缴租金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出租方指定收款银行账号如下: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东莞时代城支行

账户名称:东莞市健汇置业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114801013900220606

5、承租方应向交纳金额相等于贰个月租金的数额作为租赁保证金。

6、双方同意:承租方向东莞产投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公告约定自动转为租赁保证金,由东莞产投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按规定划入到指定收款账户。前述指令不可撤销。

7、合同有效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方从其向出租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中抵扣其必须向出租方缴纳的租金。

8、合同终止时,在确保承租方无拖欠出租方或第三方任何费用、无任何违约及赔偿事由,清场手续完成后,出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租赁保证金,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进行抵扣,若租赁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支付。

四、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出租方的权力和义务

1、有权监督承租方土地使用情况、消防等安全生产情况,制止承租方一切违反合同约定施工土地的行为,有权向承租方追索因承租方损害土地造成不可逆转、损害出租方权益的一切损失。

2、若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向出租方足额支付租金,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向承租方追索租金及违约金。

3、出租方按现状租赁土地,有义务协助承租方办理该土地相关临时使用手续,水电接入等相关事宜。

4、租赁期限内,出租方不得将该土地再次出租给第三方使用。

5、租赁期限内,出租方因人事等其他任何变动,均不影响此协议的执行。

(二)承租方的权力和义务

1、承租方清楚并了解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及使用要求,同意自行办理该土地相关临时使用手续,水电接入等相关事宜。

2、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使用土地,因使用土地与第三人产生的纠纷由承租方自行解决,该土地的权属纠纷除外。

3、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

4、承租方因使用土地发生的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以及安全生产责任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5、占用承租外土地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有权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责任。

6、承租方不得用承租的土地作抵押或抵偿债务。

7、保护自然资源,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合理利用土地。

8、承租方不得在地块内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承租方如需搭建临时建筑物,须征得出租方同意,同时向出租方缴纳¥500,000.00元作为拆除保证金,报建等手续由承租方按相关程序自行办理。租赁合同终止,增设的临时建筑物由承租方负责自行拆除。

9、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外运土、淤泥等进行回填。若确因场地平整需要外运土回填,需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提供土壤检测报告,同时向出租方缴纳¥500,000.00元作为土地污染治理保证金。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方确认无产生土地污染,则无息退还。

10、承租方必须负责管理租用的地块,防止地块被倾倒淤泥、垃圾,或者偷挖泥土、非法侵占等。如发生地块被倾倒淤泥、垃圾,或者偷挖泥土、非法侵占等,出租方有权按违约追究承租方责任,并由承租方负责在一个月内完成处理。

11、按时足额支付土地租用费。

1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承租方损失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3、向承租方收取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以外的费用,承租方有权拒付。

14、租赁期满,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土地。如承租方有意续租,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出租方。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15、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守法经营,做好环保(环评)消防、保卫等工作,并负责租赁土地内的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如发生违法或灾害性事故,均由承租方负责,如给出租方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应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应按照国家政策法令正当使用该物业,不得堆放及储存污染、易燃易爆及有毒危险物品。如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及伤亡均与出租方无关。

16、租赁期间,承租方需按出租方要求管理租赁范围外的出租方地块,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地块被倾倒淤泥、垃圾,或偷挖泥土,非法侵占等,该范围内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均由承租方负责,且出租方有权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17、租赁期间,承租方需修建围挡的,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将围挡建造图纸或方案报送出租方进行备案,承租方退场后,围挡按现状移交给出租方,承租方不得自行拆除。

五、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一经签订,且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本合同履行期间,因市政建设需要承租方搬迁、土地被收储(征收)、出租方企业改制重整、政府及出租方上级部门发展需要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等需终止合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承租方,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多退少补,无息退还承租方租赁保证金(若合同履行期间有扣罚的,则退还扣罚后剩余的租赁保证金),承租方承诺将无条件配合出租方的工作按时搬迁。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对承租方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因征用、拆除、改造或其他改造计划行为产生的补偿、赔偿、补贴、拨款、资助等而获取的利益归出租方所有。

4、本合同期满解除合同的,承租方须在合同期满后,立即完成退场,并负责将除围挡外的地上自建物及其他所有自有物品等清理完毕,承租方每逾期一日迁出租赁土地,则应向出租方按日租金支付场地占用费,且出租方不负任何补偿责任,逾期十五日未清理的,视为承租方放弃权利,由出租方进行清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并有权从承租方所交押金中扣除,多余款项不作退回。若押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支付。

六、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3‰向出租方支付日违约金。逾期达30天以上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承租方租赁保证金。同时承租方应按照本项第2款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及承担责任,并于解除合同后5天内负责将除围挡外的地上自建物及其他所有自有物品等清理完毕,返还土地。

2、租赁期限内,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出租方有权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责任,承租方向出租方补缴免租期内租金,并且承租方无权要求退还租赁保证金,同时承租方必须履行以下义务及承担责任:承租方迁出所租赁土地,应将水电费等第三方费用结清。承租方每逾期一日迁出租赁土地,则应向出租方支付日租金2倍的场地占用费,如逾期搬出超过十五日,承租方放置在租赁土地内的财产,全部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并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为清场所支付的各种费用(以出租方支付给第三方的为准)。

3、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承租方租赁保证金,并有权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责任,补偿金额按按实际租赁期内租金总额20%向出租方缴纳违约金。收回该土地。承租方应于合同解除之日起不超过5天内交还土地给出租方,并负责将除围挡外的地上自建物及其他所有自有物品等清理完毕。

① 未经书面同意,擅自将该土地转租、分租、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

②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土地进行违法活动的。

③ 未按时交付租金超过30天的。

④ 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因承租方原因允许出租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况。

4、出租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或收取违约金,并不损害及影响行使任何本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补救的权利(包括收回该土地的权利)。

七、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无法解决,则双方同意任意一方均有权向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守约方为解决争议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八、其他约定的事项

1、本合同经双方双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述地址或双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一方改变地址应通知其它方,如不通知仍以原地址为送达地点,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未通知方承担。

4、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九、本项目本次公开招租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出租方承担。

附件一: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样本)

附件二:土地位置示意图

附件三:健汇地块拟出租范围示意图

交易保证金金额

贰个月租金

交易保证金缴纳方式和时间

一、意向承租方须在公告截止日下午17:00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产权服务公司结算账户缴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06,646.00元(以到账时间为准)。

二、缴纳方式:

1. 银行转账;   

2. 东莞产投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保证金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东莞产投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账    号:330010190010022105

开 户 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松山湖科技支行营业部

3. 意向承租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交易保证金的处理方式

一、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的,在最终承租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产权服务公司按规定将交易保证金无息原路返还;若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的,则交易保证金:

转为租赁保证金(押金)。                                                                                          

二、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出租方及产权服务公司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承租方(包括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一)提供虚假、失实资料造成出租方和产权服务公司损失的;

(二)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压低租赁价格或有碍公平交易,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串通压低(哄抬)价格或与出租方私自达成交易的;

(三)对出租方、产权服务公司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公正性的;

(四)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的;

(五)未按约定签订出租文件、支付交易服务费或租金价款等费用的;

(六)规则规定及公告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七)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产权服务公司造成损失的。

若因承租方违反租赁交易相关法规政策、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导致交易保证金被扣除,不足以支付租赁保证金(押金)和/或首期租金的,承租方应按有关文件的约定一次补足。

公告期限

自公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告期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时的处置方式



不延长公告期限,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公告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项目继续进行第二次公开招租。

公告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承租方

现场举牌竞价       

竞价方案

竞价增幅:2000元/月

特别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时须承诺并同意:(适用于项目第一次公开招租)

1、意向承租方已知悉本项目是第一次公开招租。

2、当项目第一次公开招租公告期满,如仅有一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则本项目需要进行第二次公开招租。意向承租方在项目第二次公开招租公告期间无需再办理意向承租登记。

3、当项目第一次公开招租公告期满,即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无需进行第二次公开招租,以现场举牌竞价方式进行竞价,以确定最终承租方和成交租金。

4、当项目第二次公开招租公告期满,如无其他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的,意向承租方同意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管理办法》规定,经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审议批准后,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如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审议不批准,则本项目终结,产权服务公司将无息原路退回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租赁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5、当项目第二次公开招租公告期满,如有其他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的,则产权服务公司组织两次公开招租公告期间征集到的所有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以现场举牌竞价方式(备选:网络竞价)进行竞价,以确定最终承租方和成交租金。

6.结合土地实际情况,本地按测绘面积58,092.29平方米出租,意向承租方应承诺同意以该出租面积承租,租赁合同确认的租金不多退少补。承租方占用承租外土地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有权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责任。

三、经办人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联系人

袁先生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13332695997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dgcq0769@qq.com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四路16号光大We谷C1栋23楼

交易机构网址

www.dgcq.com

四、提示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有效性负责。东莞产投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东莞产投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承租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承租项目及承租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东莞东莞产投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承租方如对东莞产投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本公告所披露内容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租赁各方提供的租赁相关资料文件及最终签定的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