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 产 出 租 公 告
一、出租方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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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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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城社区东莞大道116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朱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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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注册资本总额 (万元) |
296,170 |
机构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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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2009年07月21日 |
营业期限 |
2009-07-21 至 无固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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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 (部门) |
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级主管 单位/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 |
东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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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 文件 |
市轨道公司总办会会议纪要(总办会会议纪要〔2023〕13号)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交投集团总办会会议纪要[2020]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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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资产基本情况及出租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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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3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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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轨道交通大厦第10楼01-03单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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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地理位置 |
标的: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城社区东莞大道116号轨道交通大厦第10楼01-03单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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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权属情况 |
不动产权证 (粤2022东莞不动产权第0251428/0251439/0251447号) |
出租用途 |
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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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合计805.51平方米 |
使用现状 |
空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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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 |
10年 |
免租期限 |
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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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底价 |
60.65元/平方米/月 |
项目公告次数 |
第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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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递增比例) |
合同期10年,前3年无递增,第4年始每三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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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方式 |
按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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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保证金/押金(如有) |
97708元(大写玖万柒千柒佰零捌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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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 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目前租赁期限至 |
无 |
是否允许 联合承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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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应具 备的资格条件 |
拟承租客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合法存续、正常经营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个人;如为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机构需提供其总公司的授权书。拟承租客户为房地产投资、律所行业、金融服务、咨询管理类企业(企业类别以承租方营业执照经营包含内容类别为准);如承租客户为个人,需提供从事上述行业的承诺书。本次招租若最终承租客户为个人并在本出租标的地址注册成立公司(或事务所和其他机构),允许由其注册成立的公司(或事务所和其他机构)承接原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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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条件 |
(一)承租客户及对应单元 拟承租客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合法存续、正常经营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个人;如为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机构需提供其总公司的授权书。拟承租客户为房地产投资、律所行业、金融服务、咨询管理类企业(企业类别以承租方营业执照经营包含内容类别为准);如承租客户为个人,需提供从事上述行业的承诺书。本次招租若最终承租客户为个人并在本出租标的地址注册成立公司(或事务所和其他机构),允许由其注册成立的公司(或事务所和其他机构)承接原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二)出租方式 本项目标的,第10楼01-3单元公开招租。 (三)租期和免租优惠 第10楼01-03单元合同期10年,免租期2个月。免租期免交租金,但需缴纳管理费及水电费等。 (四)出租价格 采取上述广东恒之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成果作为出租底价,具体如下;
物业管理费、空调费及电费按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租金递增 第10楼01-03单元::合同期10年,前3年无递增,第4年始每三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5%。 (六)租赁保证金及租金支付:第10楼01-03单元:97708元(大写玖万柒千柒佰零捌元整),租金按月支付。 详情请见附件1:《轨道交通大厦租赁合同》(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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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承租保证金金额(不少于2个月租金) |
97708元(大写玖万柒千柒佰零捌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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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承租保证金缴纳方式和时间 |
一、意向承租方须在公告截止日下午17:00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产权服务公司结算账户缴纳相应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二、缴纳方式: 1. 银行转账; 2. 东莞产投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保证金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东莞产投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账 号:330010190010022105 开 户 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松山湖科技支行营业部 3. 意向承租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标的编号+保证金”。未注明用途的,视为无效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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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承租保证金的处理方式 |
一、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的,在最终承租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产权服务公司按规定将意向承租保证金无息原路返还;若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的,则意向承租保证金: 签订租赁合同且出租方付清全部租赁服务费后 转为租赁保证金(押金)。 二、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出租方及产权服务公司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承租方(包括承租方)交纳的意向承租保证金: (一)提供虚假、失实资料造成出租方和产权服务公司损失的; (二)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压低租赁价格或有碍公平交易,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串通压低(哄抬)价格或与出租方私自达成交易的; (三)对出租方、产权服务公司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公正性的; (四)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的; (五)未按约定签订出租文件、支付租赁服务费或租金价款等费用的; (六)规则规定及公告中约定的意向承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七)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产权服务公司造成损失的。 若因承租方违反租赁交易相关法规政策、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导致意向承租保证金被扣除,不足以支付租赁保证金(押金)和/或首期租金的,承租方应按有关文件的约定一次补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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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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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期满后,如项目标的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时的处置方式 |
不变更出租条件,重新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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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满后,如项目标的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该项目标继续进行第二次公开招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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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满后,如项目标的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承租方 |
现场密封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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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案 |
附件2:《现场密封报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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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事项说明 及风险提示 |
一、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时须承诺并同意: 1、意向承租方已知悉本项目两个项目标的均是第一次挂牌。 2、当第一次公开招租公告期满,如某项目标的仅有一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则该项目标的需要进行第二次公开招租。意向承租方在该项目标的第二次公开招租公告期间无需再办理意向承租登记。 3、当项目第一次公开招租公告期满,如某项目标的即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该项目标的无需进行第二次公开招租,以现场密封报价方式进行竞价,以确定最终承租方和成交租金。 4、当某项目标的第二次公开招租公告期满,如无其他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的,意向承租方同意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管理办法》规定,经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审议批准后,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如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审议不批准,则该项目标的终结,产权服务公司将无息原路退回其已交纳的意向承租保证金,租赁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5、当某项目标的第二次公开招租公告期满,如有其他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的,则产权服务公司组织两次公开招租公告期间征集到的所有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以现场密封报价方式进行竞价,以确定最终承租方和成交租金。 二、出租资产一旦成功出租,由出租方承担租赁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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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办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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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袁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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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3332695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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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邮箱 |
dgcq0769@qq.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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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四路16号光大We谷C1栋23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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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www.dgcq.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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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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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有效性负责。东莞产投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东莞产投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承租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承租项目及承租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东莞东莞产投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承租方如对东莞产投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本公告所披露内容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租赁各方提供的租赁相关资料文件及最终签定的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