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 产 出 租 公 告
一、出租方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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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东莞市协同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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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东莞市莞城洲面坊67号二楼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何裕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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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注册资本总额 (万元) |
50 |
机构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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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2008年03月26日 |
营业期限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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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 (部门) |
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级主管 单位/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 |
东莞市资产经营管理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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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文件 |
《东莞市协同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总办会2022年第十五次会议纪要(节选)》 东协同总纪(2022)15号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关于对东莞市协同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宾馆停车场地块公开招租事项的批复》(东资管复〔202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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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资产基本情况及出租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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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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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东莞市莞城区东正路11号地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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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地理位置 |
东莞市莞城区东正路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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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证载登记 用途 |
非工业、非仓储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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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权属情况 |
无任何权属证书,有归属证明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出租用途 |
停车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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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8851.9平方米 |
使用现状 |
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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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 |
5年 |
免租期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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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底价 |
64618.87元/月 |
项目挂牌次数 |
第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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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递 增比例) |
租金递增在成交价的基础上第四年起在上一阶段基础上递增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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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方式 |
银行转账,按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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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保证金/押金(如有) |
两个月租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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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 优先承租权 |
是 |
目前租赁期限至 |
不定期 |
是否允许 联合承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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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应具 备的资格条件 |
1、依法存续的营利法人。2、经营范围包含停车场服务或停车场管理服务。3、有至少一个正在经营的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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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条件 |
一、租赁物及用途 1、出租方按现状将位于东莞市莞城区东正路11号停车场用地(无相关权属证书),面积约为8851.9平方米(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自愿按现状承租租赁物。租赁物四至详见地块《红线图》。 2、租赁用途按土地规划用途确定为停车场。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承租方不得任意改变经营用途。 二、租赁期限 1、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45日内,出租方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方使用。 2、租赁期限为5年,从交付之日起算。 三、租金及保证金 1、租金以租赁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约定的面积计算(实际面积如有差异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与租金)。租金递增在成交价的基础上第四年起在上一阶段基础上递增10%。 2、租金按月缴交,承租方于每月10日前将当月租金交纳给出租方,承租方逾期缴交,按应缴租金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出租方指定收款帐户:东莞市协同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账号:44001778708053000594; 开户行: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运河支行。 3、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需一次性向出租方缴交两个月租金作为保证金并预缴计租期第一个月租金。 4、承租方应承诺:承租方向东莞产投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有关规定和公告约定自动转为租赁保证金(押金)和首月租金,由东莞产投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按规定划入到出租方指定收款账户。前述指令不可撤销。 5、保证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在承租方付清全部税金、租金、经营费用等租赁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并自行注销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以保证返还时租赁物地址下未注册任何企业或其他主体,经出租方验收确认租赁物无毁损且承租方未违约的情形下,于30日内将保证金全额退还承租方。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有权对租赁物的使用、消防等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承租方应予以配合。承租方需服从出租方消防安全管理及安全消防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经营。 2、承租方应合法经营,自行办理为实现租赁物用途所需的各种证照,文明经商,承担因经营所需交纳的各项税收及费用,并对自身的经营活动及安全生产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承租方应将有效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复印件递交出租方查验存档。出租方在自有能力范围内协助承租方办理相关证照,但不保证承租方能办妥。承租方不得因此向出租方索偿或主张违约责任。 3、出租方对承租方在租赁物内守法使用和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干扰妨碍。 4、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做好防火、防盗、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保洁、环保工程、排水、排污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承租方应自行安装消防、安全设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保证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确保消防安全。如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火灾发生,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按时交付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税费及一切与租赁物有关的费用。如变压器容量需要增容,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方应合理使用租赁物,租赁期间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失等,以及因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由承租方负全责。 7、承租期间,如租赁物及附属设施出现遗失或需要修缮的情形,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及承担赔偿责任。在维修过程中,若发生自身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8、若承租方未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修缮义务,出租方有权进行维修处理,承租方须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9、承租方不得利用租赁物从事非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不得给出租方及邻近片区造成重大困扰。 10、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借或转租他人。 11、承租方如需要对租赁物进行增建、装修时,必须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增建、装修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解除时,承租方增建、装修与租赁物有关的设施全部归出租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承租方不得在租赁物内留存物品,否则视为承租方放弃留存物品的处分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承租方抛弃在租赁物内的物品。承租方的增建、装修费用出租方免于赔偿或补偿。出租方亦可选择由承租方拆除,恢复原状,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2、出租方向租赁物提供的管理人员、任何性质的机械、防盗系统(如有),将不构成出租方有义务负责租赁物范围内的保安、保管工作,承租方任何时候都应自行对租赁物范围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负责。 13、租赁合同租赁物包含附着的树木绿化,承租方应承诺同意保留租赁物原有的树木绿化,不得将树木挖掘、砍伐、运走。如遇台风等极端天气或其他自然灾害导致树木被吹倒,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查看现场,经出租方同意后由承租方负责将相关树木运走,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4、承租方知悉及同意:租赁物中的主通道出入口应保留现状,继续作为停车场主通道出入口,用于消防救援、交警执勤、社会车辆临时通行等社会公益用途。 15、签订租赁合同前,出租方已向承租方如实披露租赁物现状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的土地权属、建设情况、产权现状、法律现状等,承租方知悉并进行了尽职调查,同意按租赁合同约定承租租赁物并承担所有风险,并对租赁合同的效力不持任何异议,否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出租方因此所受全部直接和可得利益损失。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 2、租赁期内,因市政府征用及市政建设需要拆迁,出租方有权无偿收回租赁物,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租赁合同自行终止。 3、租赁期间,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收回租赁物,出租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后,该合同即解除: (1)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租赁物; (2)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用途的; (3)利用租赁物存放危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4)逾期达到60日未交纳应当由承租方交纳的租金、水电费、管理费等各项经营费用; (5)擅自增建、装修或拆改租赁物主体结构的; (6)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或其他未按合同约定尽到使用人安全保障义务的; (7)违反租赁合同其他条款的。 4、因承租方原因引起环保、消防、工商等部门不让其经商营业的,合同终止,承租方应在壹个月内无条件搬离租赁物,将租赁物完好归还出租方,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租赁期满,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物。如承租方需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壹个月内书面通知出租方。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六、租赁物交付及收回 1、租赁物交付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硬件设施、附属设施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若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同接受出租方交付的物业现状。 2、合同期满、被解除或终止后,承租方应在7日内与出租方办理租赁物交接手续,否则视为承租方放弃租赁物的一切财产或其他物品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承租方遗留于租赁物内的相关财产,及有权不经承租方同意收回租赁物,承租方需无条件退还租赁物。收回费用及处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处置的收益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放弃通过司法程序等任何方式进行抗辩。 七、违约责任 l、出租方不按时交付租赁物给承租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承租方支付约定月租金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承租方不按时交付租金及水电费用、相关管理费用的,应如数补交并承担滞纳金。出租方有权以停水、停电、锁门等方式向承租方催收租金等款项,由此影响承租方使用租赁物的,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3、租赁期间,承租方有租赁合同第五条第3项行为之一的,承租方还应按照租赁合同年度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4、租赁期间,承租方中途擅自退租的,出租方已收取的租金及保证金不予退还。承租方应按租赁合同年度租金总额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出租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八、免责条件 1、因法律、法规调整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2、如政府和出租方或上级部门因发展规划需要征用或拆除、改造租赁物,或企业改制重整原因,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但应提前15日书面告知承租方,退回多余租金及保证金;承租方承诺将无条件配合出租方的工作,按时搬迁。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因征用、拆除、改造或其他改造计划行为所产生的补偿、赔偿、补贴、拨款、资助等收入均归出租方所有。 3、因上述第1、2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九、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争议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争议由承租方违约或过错导致的,出租方由此产生的诉讼成本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 十、其他约定的事项 1、租赁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一方变更联系方式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或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通知无法送达的后果自行承担。同时,出租方如按上述地址或号码无法送达承租方的,则以在承租方所租赁物业门口处张贴通知的方式送达,张贴通知之日同样视为有效送达,相应的通知照片或录像即可作为送达回执。 十一、本项目本次公开招租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出租方承担。 附件:东莞市市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及物业租赁合同书(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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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金额(不少于3个月租金) |
193856.6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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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缴纳方式和时间 |
一、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公告截止日下午17:00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产权服务公司结算账户缴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193856.61元(以到达指定结算账户时间为准)。 二、缴纳方式: 1. 银行转账; 2. 东莞产投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保证金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东莞产投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账 号:330010190010022105 开 户 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松山湖科技支行营业部 3. 意向承租方汇款时需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用途“项目编号+保证金”。未注明用途的,视为无效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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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 的处理方式 |
一、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的,在最终承租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交易保证金无息原路返还;若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的,则交易保证金:转为租赁保证金(押金)和首期租金。 二、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出租方及产权服务公司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承租方(包括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一)提供虚假、失实资料造成出租方和产权服务公司损失的; (二)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压低租赁价格或有碍公平交易,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串通压低(哄抬)价格或与出租方私自达成交易的; (三)对出租方、产权服务公司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公正性的; (四)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的; (五)未按约定签订出租文件、支付押金或交易服务费的; (六)规则规定及公告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七)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产权服务公司造成损失的。 若因承租方违反租赁交易相关法规政策、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导致交易保证金被扣除,不足以支付租赁保证金(押金)和/或首期租金的,承租方应按有关文件的约定一次补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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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 |
自公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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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起止日期 |
2022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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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期满后,如项目标的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时的 处置方式 |
变更出租条件,重新发布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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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满后,如项目标的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 租方 |
该项目标的继续进行第二次挂牌。(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第一次挂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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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承租方 |
现场举牌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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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案 |
竞价增幅:10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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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事项说明 及风险提示 |
一、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时须承诺并同意:(适用于项目第一次公开招租) 1、意向承租方已知悉本项目是第一次公开招租。 2、当项目第一次公开招租公告期满,如仅有一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则本项目需要进行第二次公开招租。意向承租方在项目第二次公开招租公告期间无需再办理意向承租登记。 3、当项目第一次公开招租公告期满,即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无需进行第二次公开招租,以现场举牌竞价方式(备选:网络竞价)进行竞价,以确定最终承租方和成交租金。 4、当项目第二次公开招租公告期满,如无其他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的,意向承租方同意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管理办法》规定,经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审议批准后,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如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审议不批准,则本项目终结,产权服务公司将无息原路退回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租赁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5、当项目第二次公开招租公告期满,如有其他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的,则产权服务公司组织两次公开招租公告期间征集到的所有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以现场举牌竞价方式进行竞价,以确定最终承租方和成交租金。 或: 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时须承诺并同意:(适用于项目第二次公开招租) 1、意向承租方已知悉本项目是第二次公开招租。 2、当项目本次公告期满,不再征集意向承租方。 3、当项目本次公告期满,产权服务公司组织两次公开招租公告期间征集到的所有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以现场举牌竞价方式进行竞价,以确定最终承租方和成交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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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办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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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吴先生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769-22117768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四路16号光大We谷C1栋23楼 |
交易机构网址 |
www.dgcq.com |
四、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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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有效性负责。产权服务公司对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产权服务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承租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承租项目及承租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东莞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承租方如对产权服务公司网站披露的本公告所披露内容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租赁各方提供的租赁相关资料文件及最终签定的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