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出租公告
一、出租方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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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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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城社区 东莞大道116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黄晓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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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注册资本总额 (万元) |
296,170 |
机构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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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2009年07月21日 |
营业期限 |
2009-07-21 至 无固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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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 (部门) |
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级主管 单位/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 |
东莞交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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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文件 |
《市轨道公司总办会会议纪要》(总办会会议纪要〔2021〕33号)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交投集团总办会会议纪要[2020]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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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资产基本情况及出租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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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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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持有的轨道交通大厦第22层写字楼公开招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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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轨道交通大厦第22层写字楼(标的编号:2101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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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地理位置 |
轨道交通大厦第22层写字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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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证载登记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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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权属情况 |
有国土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和许可证,未办理产权证。 |
出租用途 |
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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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第22层约1816.90平方米 |
使用现状 |
空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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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 |
5年 |
免租期限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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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底价 |
68元/平方/月 |
项目挂牌次数 |
第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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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递 增比例) |
每三年递增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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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方式 |
按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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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保证金/押金(如有) |
首月租金的2倍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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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 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目前租赁期限至 |
暂无 |
是否允许 联合承租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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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应具 备的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合法存续、正常经营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分公司;如为分公司,则需提供其总公司的授权书。 2、意向承租主应为投资、房地产、建筑劳务类企业(企业类别以承租方营业执照经营包含内容类别为准);允许同一集团或控股公司若干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业务紧密关联企业、重要合作伙伴组成联合体申请承租(应提供联合承租协议书)。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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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条件 |
(租赁合同的内容) (一)承租客户资格要求 1、意向承租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合法存续、正常经营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分公司;如为分公司,则需提供其总公司的授权书。 2、意向承租主应为投资、房地产、建筑劳务类企业(企业类别以承租方营业执照经营包含内容类别为准);允许同一集团或控股公司若干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业务紧密关联企业、重要合作伙伴组成联合体申请承租(应提供联合承租协议书)。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 (二)招租及竞价方式 当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时,采取现场密封报价方式,价高者得。 (三)租期和免租优惠 本项目合同期为5年,建议按整层出租标准给予3个月免租期。免租期免交租金,但需缴纳管理费及水电费等。 (四)出租价格 采取上述广东恒之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成果作为出租底价(按整层评估),具体如下;
物业管理费、空调费及电费按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租金递增 本项目租期内前3年无递增,每隔3年在上年基础上递增5%。 (六)租赁保证金及租金支付 租赁保证金为2倍首月租金金额,租金按月支付。 (七)交易方式 在东莞产投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公开挂牌招租,交易服务费由出租人支付。 附件1:《轨道交通大厦办公楼第22楼租赁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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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金额(不少于2个 月租金) |
25万元。如联合承租,由联合体各成员按承租面积比例分别支付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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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缴纳方式和时间 |
一、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公告截止日下午17:00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东莞产投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结算账户缴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达东莞产投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指定结算账户时间为准)。 二、缴纳方式: 1. 银行转账; 2. 保证金账户: 账户名称:东莞产投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账 号:330010190010022105 开 户 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松山湖科技支行营业部 3. 意向承租方汇款时需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用途“标的编号+保证金”。未注明用途的,视为无效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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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 的处理方式 |
一、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的,在最终承租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东莞产投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按规定将交易保证金无息原路返还;若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的,则交易保证金:签订租赁合同并付清全部服务费后转为租赁保证金(押金)。 二、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出租方及东莞产投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承租方(包括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一)提供虚假、失实资料造成出租方和东莞产投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损失的; (二)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压低租赁价格或有碍公平交易,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串通压低(哄抬)价格或与出租方私自达成交易的; (三)对出租方、东莞产投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公正性的; (四)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的; (五)未按约定签订出租文件、支付押金或服务费的; (六)规则规定及公告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七)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东莞产投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造成损失的。 若因承租方违反租赁交易相关法规政策、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导致交易保证金被扣除,不足以支付租赁保证金(押金)和/或首期租金的,承租方应按有关文件的约定一次补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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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 |
自公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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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起止日期 |
2021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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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期满后,如项目标的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时的 处置方式 |
不延长公告期限,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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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满后,如项目标的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 租方 |
该项目标的继续进行第二次挂牌。(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第一次挂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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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承租方 |
一次性密封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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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案 |
附件2:《一次性密封报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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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事项说明 及风险提示 |
一、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时须承诺并同意:(适用于第一次挂牌) 1、意向承租方已知悉本项目标的是第一次挂牌。 2、当第一次挂牌期满,如某项目标的仅有一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则该项目标的需要进行第二次挂牌。意向承租方在该标的第二次挂牌期间无需再办理意向承租登记。 3、当第一次挂牌期满,如某项目标的即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该项目标的无需进行第二次挂牌,以现场一次性密封报价进行竞价,以确定最终承租方和成交租金。 4、当该项目标的第二次挂牌期满,如无其他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的,意向承租方同意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管理办法》规定,经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审议批准后,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如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审议不批准,则本项目终结,东莞产投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将无息原路退回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租赁双方、东莞产投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5、当该项目标的第二次挂牌期满,如有其他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的,则东莞产投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组织两次挂牌期间征集到的所有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以现场一次性密封报价方式进行竞价,以确定最终承租方和成交租金。 二、出租资产一旦成功出租,由出租方承担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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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办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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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彭先生、吴先生 |
联系电话 |
0769-22117768 |
联系邮箱 |
dgcq0769@qq.com |
联系地址 |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四路16号光大We谷C1栋23楼 |
网址 |
www.dgcq.com |
四、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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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有效性负责。东莞产投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东莞产投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承租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承租项目及承租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东莞产投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承租方如对东莞产投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本公告所披露内容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租赁各方提供的租赁相关资料文件及最终签定的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