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谢岗镇建筑工程公司整体产权转让公告
转让底价:¥2万元
项目编号:ZZCQ2021042900026
保证金: ¥1万元
企业性质:镇属企业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转让方:东莞市谢岗镇工业发展总公司
挂牌起止日期:2021年5月6日-2021年6月30日
特别提示: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东莞市谢岗镇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东莞市谢岗镇广场中路1号5楼
法定代表人:林振典
认缴注册资本总额(万元):613.6
企业类型:集体所有制
成立日期:1993年01月14日
经营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构筑物的建筑施工;零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0
有限责任公司其它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不涉及
管理层是否持有标的企业股权、持有比例:否
管理层及关联方是否有受让意向、拟受让比例:否
内部决策:《东莞市谢岗镇建筑工程公司主管部门(出资人)决定》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大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
东莞市谢岗镇工业发展总公司 100%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评估机构:广东三瑞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东莞市谢岗镇人民政府
核准(备案)日期:2021年4月2日
评估基准日:2021年2月28日
资产总额(万元):0
负债总额(万元):0
净资产(万元):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0
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数据(截止2019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万元):354.94
负债总额(万元):301.49
所有者权益(万元):53.45
2019年营业收入(万元):0
2019年净利润(万元):-3.72
标的企业最近一期专项审计数据(截止2021年2月28日)
资产总额(万元):0
负债总额(万元):0
所有者权益(万元):0
2021年1-2月营业收入(万元):0
2021年1-2月净利润(万元):-14.06
标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截止2021年2月)
资产总额(万元):613.6
负债总额(万元):10.2
所有者权益(万元):603.4
2021年1-2月营业收入(万元):0
2021年1-2月净利润(万元):-24.24
交易内容
转让标的名称:东莞市谢岗镇建筑工程公司整体产权
挂牌价格(万元):2
是否需要求购方交纳保证金、具体金额及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须于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联交所交纳人民币1万元保证金,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保证金处置方式:意向受让方如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产权转让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如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原路返还;如果意向受让方违约,其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次日起 40 个工作日(不少于20个工作日)
挂牌起止日期:2021年5月6日-2021年6月30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延长期限,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
是否要求续聘标的企业员工:不涉及
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说明:
1.资产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本次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2.资产评估基准日的次日至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新增的债权债务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3.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之日次日起新增的债权债务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1.转让方不担保标的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性,受让方及标的企业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风险。
2.受让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标的企业的股东变更(改制)登记手续,并应当变更公司名称。
3.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
(2)受让方应承诺并同意对转让方认缴(应缴)未缴的出资额承担出资责任。
(3)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请受让。
5.转让标的的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2月28日,评估基准日至挂牌转让之日,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查询了解。
6.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 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7.经济责任的承担
(1)资产评估报告中涉及的经济法律责任由本次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
(2)资产评估基准日的次日至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新增的经济法律责任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
(3)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之日次日起新增的经济法律责任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
8.本次产权转让及变更过户所涉及的税费和手续费,按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规定不明确的,则全部由受让方承担。本项目标的交易过程中需向相关第三方支付的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服务费等),依照交易双方各自与第三方签订或签署的相关合同(协议)或规则(须知)之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9.标的企业涉诉情况:
(1)(2019)粤0306民初25294号,原告:东莞市谢岗镇建筑工程公司,被告:彭民醒,审理机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日期:2020年4月29日,判决结果:一、被告彭民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谢岗镇建筑工程公司支付代偿款647,842.50元及利息,利息应当以647,842.50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16年7月15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谢岗镇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44元,由原告东莞市谢岗镇建筑工程公司承担480元,由被告彭民醒承担10,964元。
(2)(2015)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323号,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谢岗镇建筑工程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谢岗康意顺电子元件经营部,被告(反诉原告):杨华,审理机构: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日期:2020年7月7日,判决结果:一、被告东莞市谢岗康意顺电子元件经营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谢岗镇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877135.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6278.51元为本金,从2012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41435676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杨华对被告东莞市谢岗康意顺电子元件经营部对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东莞市谢岗镇建筑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东莞市谢岗康意顺电子元件经营部支付修复费用6514417.12元;四、原告东莞市谢岗镇建筑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东莞市谢岗康意顺电子元件经营部支付逾期完工违约损失234502.84元;五、驳回原告东莞市谢岗镇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东莞市谢岗康意顺电子元件经营部、杨华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2273.97元,反诉受理费32523.58元,评估鉴定费264586元(东莞市谢岗康意顺电子元件经营部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谢岗镇建筑工程公司负担本诉受理费8768.97元、反诉受理费29521元、评估鉴定费264586元,由被告东莞市谢岗康意顺电子元件经营部负担本诉受理费13505元、反诉受理费3002.58元。
本案目前处于二审阶段,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东莞市谢岗镇工业发展总公司
住所:东莞市谢岗镇墟镇
法定代表人:林伟光
认缴注册资本总额(万元):501.3
企业类型:集体所有制
监管机构(部门):东莞市谢岗镇人民政府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处理谢岗镇建筑工程公司经营权的问题的复函》谢府办复〔2020〕、《东莞市谢岗镇党政办公室公文呈批表》
持有标的企业股权比例:100%
本次转让股权比例:100%
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769-22117768 彭先生 梁小姐
联系地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四路16号光大We谷C1栋23楼
网 址:www.dgcq.com;
保证金账户
户 名: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632 505 928
开 户 银 行 :民生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