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方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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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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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东莞市南城区科技工业园 科技路39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王崇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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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注册资本总额 (万元) |
103951.6992 |
机构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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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1997年12月16日 |
营业期限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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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 (部门) |
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 |
上级主管 单位/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 |
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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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文件 |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班子会议纪要》(〔2021〕10号)、《专题会议纪要》(〔2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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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资产基本情况及出租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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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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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位于莞深高速公路黄江服务区(停车区)自编号分别为1、2、3、4共4个户外广告点位公开招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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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位于莞深高速公路黄江服务区(停车区)自编号分别为1、2、3、4共4个户外广告点位(标的编号:210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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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地理位置 |
位于莞深高速公路黄江服务区(停车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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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权属情况 |
无 |
出租用途 |
广告牌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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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使用现状 |
空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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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 |
5年 |
免租期限 |
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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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底价 |
322万元人民币(5年总租金) |
项目挂牌次数 |
第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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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递增比例)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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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租赁价款由承租方分三期支付给出租方,第一期支付额均为总成交价的40%,从合同签订之日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第二期支付额为总成交价的30%,从第一期租金应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不超过24个月一次性支付;第三期支付额为总成交价的30%,从第二期租金应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不超过18个月一次性支付;出租方收款后向承租方开具广告位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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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保证金/押金(如有) |
成交价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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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 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目前租赁期限至 |
无 |
是否允许 联合承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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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营业范围包括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等同类经营范围; 2、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 3、意向承租方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处罚限制届满的除外)。(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截图加盖公章); 4、意向承租方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大额诉讼或多宗诉讼或其他违法、违约等影响本次招租项目正常履行的情况;意向承租方或其关联公司未曾与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签订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因意向承租方或其关联公司严重违约而致使合同变更、中止、解除的;截至本项目竞价之日前,意向承租方或其关联公司并没有正在与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发生诉讼的;不存在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意向承租方或其关联公司在与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责任或过失责任(以意向承租方的承诺为准)。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承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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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条件 |
(租赁合同的内容) 一、在承租人取得租赁标的后,仅可以使用于投资架设相关设施、安装广告牌,并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投资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广告发布行政许可后,开展广告发布经营活动;不得使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二、承租人应在《莞深高速黄江服务区户外广告点位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一)款所指定的时间内,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出租方作为申报主体向省公路管理局申办行政许可手续,出租方适当予以配合与协助,但相关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未于约定时间内积极办理相关手续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等一切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其他条件详见《莞深高速黄江服务区户外广告点位租赁合同》(样本)相关条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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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金额 |
32.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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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缴纳方式和时间 |
一、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公告截止日下午17:00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东莞产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产权投资集团”)结算账户缴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达东莞产权投资集团指定结算账户时间为准)。 二、缴纳方式: 1.银行转账; 2.东莞产权投资集团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东莞产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账 号:330010190010013113 开 户 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松山湖科技支行营业部 3.意向承租方汇款时需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用途“标的编号+保证金”。未注明用途的,视为无效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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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的处理方式 |
一、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的,在最终承租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东莞产权投资集团按规定将交易保证金无息原路返还;若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的,则交易保证金: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冲抵价款转付出租方。 二、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出租方及东莞产权投资集团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承租方(包括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一)提供虚假、失实资料造成出租方和东莞产权投资集团损失的; (二)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压低租赁价格或有碍公平交易,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串通压低(哄抬)价格或与出租方私自达成交易的; (三)对出租方、东莞产权投资集团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公正性的; (四)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的; (五)未按约定签订出租文件、支付押金或交易服务费的; (六)规则规定及公告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七)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东莞产权投资集团造成损失的。 若因承租方违反租赁交易相关法规政策、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导致交易保证金被扣除,不足以支付租赁保证金(押金)和/或首期租金的,承租方应按有关文件的约定一次补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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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期限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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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起止日期 |
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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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期满后,如项目标的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时的处置方式 |
不变更出租条件,重新发布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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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满后,如项目标的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该项目标的继续进行第二次挂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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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承租方 |
现场举牌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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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
一、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时须承诺并同意: (1)意向承租方已知悉本项目标的均是第一次挂牌。 (2)当第一次挂牌期满,如项目标的仅有一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则该项目标的需要进行第二次挂牌。意向承租方在该标的第二次挂牌期间无需再办理意向承租登记。 ①上述情况下,当该项目标的第二次挂牌期满如无其他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的,意向承租方同意按《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②上述情况下,当该项目标的第二次挂牌期满有其他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的,则东莞产权投资集团组织两次挂牌期间征集到的所有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以现场举牌方式进行竞价,以确定最终承租方和成交租金。 (3)当第一次挂牌期满,如项目标的即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该项目标的无需进行第二次挂牌,以现场举牌进行竞价,以确定最终承租方和成交租金。 二、出租资产一旦成功出租,由承租方承担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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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办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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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彭先生、吴先生 |
联系电话 |
0769-22117768 |
联系邮箱 |
dgcq0769@qq.com |
联系地址 |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四路16号光大We谷C1栋23楼 |
网址 |
www.dgcq.com |
四、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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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有效性负责。东莞产权投资集团对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东莞产权投资集团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东莞产权投资集团对任何项目的任何撮合建议。意向承租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承租项目及承租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东莞产权投资集团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承租方如对东莞产权投资集团网站披露的本公告所披露内容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租赁各方提供的租赁相关资料文件及最终签定的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