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

Equity Trading
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98号福民广场写字楼11楼AB室
  • 项目编号21002
  • 发布时间2021-01-08
  • 结束时间2021-01-21
  • 项目性质国有
  • 所属地区莞城区
  • 标的额度详见公告
  •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 标的类型租赁权
  • 项目种类国有资产
  • 发布负责人中心编辑
  • 验证负责人中心管理员
  • 项目热度2577

资 产 出 租 公 告



一、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东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红棉路63501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廖玉林


认缴注册资本总额

(万元)

322767.7183万元

机构类型

国有独资


成立日期

1996920

营业期限

长期


监管机构

(部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级主管

单位/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

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内部决策

文件

《关于同意福民广场及福民新苑出租方案的通知》(东金控办会〔2020276号)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二、出租资产基本情况及出租事项


项目编号

21002


标的编号

2100201


标的名称

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98号福民广场写字楼11AB


资产地理位置

东莞市城区旗峰路98号福民广场写字楼


标的证载

登记用途

非工业、非仓储类


资产权属情况

AB室所在的11楼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100925441号)

出租用途

办公


出租面积

312平方米

使用现状

空置


租赁期限

3

免租期限

1个月


租金底价

7800/月(25/平方米/月)

项目公告次数

1


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递增比例)

租赁期内租金不作递增


租金支付方式

按月支付


租赁保证金/押金(如有)

2个月租金金额


是否涉及

优先承租权

目前租赁期限至

是否允许

联合承租


承租方应具

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本次出租不面向生产、经营、销售、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和经营范围涉及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租赁条件

第一条  租赁物基本情况

1.出租方同意将座落在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98号写字楼11AB室(以下统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方使用。

2.租赁物情况: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写字楼建筑面积共:1089平方米,其中出租面积为312平方米。

3.租赁用途:办公

4.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地板为抛光砖,墙面刷乳胶漆,天花为简易铝扣板、租赁物不含空调和家具。

5.承租方确认,承租方应承诺在申请承租前已对该租赁物进行了实地考察,已充分了解该租赁物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物理现状、产权现状、法律现状等),同意依照本项目披露的信息按现状承租该租赁物,即使面积出现误差,租金标准亦不作调整。

第二条    双方义务和责任:

1.出租方的义务和责任:

1)出租方负责在租赁物范围内完成通水、通电。

2)协助承租方办理工商、税务、消防的手续(如需办理),但办理费用由承租方支付。

3)出租方有权在不影响承租方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检查承租方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

2.承租方的义务和责任:

1)向有关部门缴交各项费用。

2)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交租金。

3)承租方承担租赁物内的物业管理费。

4)办理公安、劳动、保险、工商、税务、消防、环保验收等手续,并按其要求按时足额缴交费用。收费按相关部门规定标准执行,逾期缴纳的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租赁期间,承租方应缴交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收取的所有税、费,包括营业税、社保费、所得税、卫生费、暂住证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6)租赁期间凡国家、省、市、镇区、村委会或街道办及其有关部门产生或增加的水电费等收费,均由承租方负责按有关部门规定的价格及支付方式交纳、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

7)支付应由承租方承担的保险费。

8)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该承租租赁物或者其租赁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转让、转租、分租或舍弃交予他人;不得将承租租赁物进行抵押。

9)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变该物业的用途。

10)租赁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不续订合同的,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所在地登记为自身经营场所/住所并应立即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11)租赁期间,承租方有义务配合出租方对租赁物的检查。

12)租赁物的一切消防器材、设备、装置配套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应当按消防队伍规划要求进行装修配备。原则上要求租赁物外四方布局消防栓,租赁物安装配备有消防喉,灭火器。

13)租赁物的日夜门卫治安人员及租赁物保卫人员,由承租方自行选用人员及支付工资费用,但租赁物所有治安人员,承租方必须按治安人员的配备完整,并服从公安派出所指导及培训。

14)因治安或消防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行政处罚或因此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5)承租方承诺租赁物不招收年龄未满16岁的童工,在招工时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16)承租方承诺租赁物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完善的劳动纪律及租赁物规章制度,在处罚及开除工人时,必须严格按纪律及厂规条例对照处理。坚决杜绝无规无矩、无依无据、无法无天、乱处理等情况。

17)承租方承诺任何时候不得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不得随意打骂工人、虐待工人。

18)承租方承诺合法合规地进行劳动管理,如承租方的工人等为承租方工作服务的人员与承租方之间产生任何纠纷、诉讼、索赔等,均由承租方独立解决并承担后果,与出租方无关,该责任不因租赁期届满而予以免除。

19)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确保已结清工人工资及其他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应支付的一切费用。

20)租赁期间,承租方无论发生任何劳资纠纷均与出租方无关,由承租方依法解决。

第三条   租赁物交付

1.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开始之日,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支付完押金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

2.因可归责于出租方的事由导致迟延交接租赁物的,上述租赁期限和免租期限的起止日期相应顺延;因可归责于承租方的事由导致迟延交接租赁物的,上述租赁期限和免租期限的起止日期不予顺延(亦即:租赁物视为已经交付给了承租方并经承租方验收合格)。

第四条   租赁物使用、改造、维护

1.出租方负责安装线路,并装置一个电度表,写字楼内电设施则由承租方自行报装、安装,费用自行负责,自行维护。

2.因承租方故意损坏或使用不当,造成写字楼毁损,由承租方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3.承租方保证按照前述约定用途及政府核准之用途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如承租方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自行办理相应的报批手续及承担相应费用。如承租方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改装租赁物的设施,在租赁期限届满而租赁双方不续订合同的情况下,承租方应负责将租赁物恢复至改装前的原貌,将租赁物恢复原貌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4.租赁期间,租赁物的主体结构部分出现自然损坏性由出租方负责维修及保养;租赁物的非主体结构部分、出租方随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设备设施以及承租方对租赁物的装修、承租方自行安装的设备设施由承租方负责维修、维护、保养,并由承租方承担有关费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逾期交纳租金、水电费的,每逾期一天,承租方应按照逾期金额的 5 ‰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2.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随时没收押金、追回承租方拖欠款项、收回租赁物、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租赁物内已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及解除本合同。

1)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

2)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租赁物的;

3)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改动租赁物结构或擅自装修;

4)将租赁物擅自转租、分租、转借、承包给第三人或与他人交换使用;

5)拖欠租金、水电费等费用达 20 天;

6)利用该租赁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物出现缺陷或损坏,并出租方催告后仍未改正的;

8)承租方拖欠员工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工资,影响出租方利益或导致出租方垫付的;

9)承租方未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动租赁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外立面结构或扩建的;

10)出现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情形,经出租方催告后仍未改正的。

第六条、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需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见样本)

第七条、其他条件详见出租方提交的《租赁合同》样本。承租方应无条件按该合同格式与出租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不得对合同条款提出任何修改意见。

附件:租赁合同(样本)


交易保证金金额(不少于3个月租金)

3.1万元


交易保证金缴纳方式和时间

一、意向承租方须在公告截止日下午1700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缴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3.1 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

二、缴纳方式:

1. 银行转账;  

2. 东莞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东莞产权交易中心

    号:330010190010013113

开 户 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松山湖科技支行营业部

3. 意向承租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交易保证金

的处理方式

一、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的,在最终承租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将交易保证金无息原路返还;若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的,则交易保证金在签订租赁合同及付清全部服务费后无息原路返还。

二、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承租方(包括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一)提供虚假、失实资料造成出租方和产权中心损失的;

(二)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压低租赁价格或有碍公平交易,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串通压低(哄抬)价格或与出租方私自达成交易的;

(三)对出租方、产权中心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公正性的;

(四)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的;

(五)未按约定签订出租文件、支付交易服务费或租金价款等费用的;

(六)规则规定及公告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七)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产权中心造成损失的。

若因承租方违反租赁交易相关法规政策、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导致交易保证金被扣除,不足以支付租赁保证金(押金)和/或首期租金的,承租方应按有关文件的约定一次补足。

三、交易服务费:按照东莞产权交易中心《关于资产出租业务收费标准的公告》,按出租项目起始月租作为收费标准,月租金额低于2000元的,则按2000元的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若本次出租项目成交,由承租方承担交易服务费。


公告期限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公告起止日期

202118日至2021121


公告期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时的处置方式

不变更出租条件,重新发布公告,重新发布公告期限为20个工作日。


公告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项目继续进行第二次挂牌。


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承租方

现场举牌竞价


竞价方案

竞价增幅:1/平方米/月(允许以1元的整数倍报价)


承租须知

一、意向承租方须在出租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承租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承租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承租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资产承租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租赁条件和租金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二、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出租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承租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东莞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承租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承租方提供补充资料。

四、项目出租资产一旦成功出租,由承租方承担交易服务费。


特别事项说明

及风险提示

一、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时须承诺并同意:

1.意向承租方已知悉本项目是第一次挂牌。

2.当项目第一次挂牌期满,如仅有一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则本项目需要进行第二次挂牌。意向承租方在项目第二次挂牌期间无需再办理意向承租登记。

3.当项目第一次挂牌期满,即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无需进行第二次挂牌,以现场举牌竞价方式进行竞价,以确定最终承租方和成交租金。

4.当项目第二次挂牌期满,如无其他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的,意向承租方同意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管理办法》规定,经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审议批准后,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如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审议不批准,则本项目终结,产权中心将无息原路退回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租赁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5.当项目第二次挂牌期满,如有其他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的,则产权中心组织两次挂牌期间征集到的所有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以现场举牌竞价方式进行竞价,以确定最终承租方和成交租金。

三、经办人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联系人

彭先生、胡先生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0769-22117768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dgcq0769@qq.com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四路16号光大WeC123

交易机构网址

www.dgcq.com

四、提示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有效性负责。东莞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东莞产权交易中心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东莞产权交易中心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承租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承租项目及承租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东莞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承租方如对东莞产权交易中心网站披露的本公告所披露内容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租赁各方提供的租赁相关资料文件及最终签定的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附件:租赁合同(11楼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