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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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持有的轨道交通大厦第25层公开招租
  • 项目编号20039
  • 发布时间2020-11-23
  • 结束时间2020-12-04
  • 项目性质国有
  • 所属地区南城区
  • 标的额度详见公告
  •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 标的类型租赁权
  • 项目种类国有资产
  • 发布负责人中心编辑
  • 验证负责人中心管理员
  • 项目热度2731

资 产 出 租 公 告


一、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城社区东莞大道1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罗沛强

认缴注册资本总额

(万元)

296,170

机构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90721

营业期限

2009-07-21 至 无固定期限

监管机构

(部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级主管

单位/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

东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内部决策

文件

市轨道公司党委会会议纪要(党委会会议纪要〔202041号)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交投集团总办会会议纪要[2020]32

二、出租资产基本情况及出租事项

项目编号

20039

项目名称

 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持有的轨道交通大厦第25层公开招租

标的名称

轨道交通大厦第25层(标的编号:2003901

资产地理位置

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城社区东莞大道116号轨道交通大厦第25

标的证载登记用途

非工业、非仓储类  

资产权属情况

有国土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和许可证,未办理产权证。

出租用途

办公

出租面积

25层约1912.36平方米

使用现状

空置

租赁期限

10

免租期限

3个月

租金底价

65.27/平方米/

项目挂牌次数

第一次

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递增比例)

租金递增在成交价的基础上每三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5%

租金支付方式

按月支付

租赁保证金/押金(如有)

首月租金的2倍金额

是否涉及

优先承租权

不涉及

目前租赁期限至

暂无

是否允许

联合承租

承租方应具

备的资格条件

1、拟承租客户为轨道交通参建单位或莞商企业总部或高端专业(或中介)服务业企业总部。

2、承租人(含其授权的下属单位、分支机构)在申请承租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函)。

租赁条件

(租赁合同的内容)

(一)拟承租客户要求

拟承租客户为轨道交通参建单位、莞商企业总部、高端专业(或中介)服务业企业总部;入驻装修投资不少于300万元;承租人(含其授权的下属单位、分支机构)在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函)。

(二)出租方式

整层出租。

(三)租期和免租优惠

根据市场需求,本项目租期为10年。整层承租给予3个月装修免租期,装修期免交租金,但需缴纳管理费及水电费等;合同起始日期以出租方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交付给承租人的实际时间为准。

(四)招租底价

25层租金底价为65.27/平方/月。

(五)租金递增

租金递增在成交价的基础上每三年在上一期基础上递增5%

(六)租赁保证金

2倍首月租金金额。

(七)交易方式

在东莞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招租,交易服务费由承租人支付。

附件1:《轨道交通大厦写字楼租赁合同》(样本)

交易保证金金额(不少于2个月租金)

37万元。

交易保证金缴纳方式和时间

一、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公告截止日下午1700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缴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结算账户时间为准)。

二、缴纳方式:

1. 银行转账;  

2. 东莞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东莞产权交易中心

    号:330010190010013113

开 户 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松山湖科技支行营业部

3. 意向承租方汇款时需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用途“标的编号+保证金”。未注明用途的,视为无效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

的处理方式

一、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的,在最终承租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将交易保证金无息原路返还;若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的,则交易保证金:签订租赁合同并付清全部服务费后转为租赁保证金(押金)。

如交易保证金可足额抵扣租赁保证金(押金),则剩余部分无息原路返还,如交易保证金不够抵扣租赁保证金(押金),承租人应补齐差额。                                                                                        

二、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承租方(包括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一)提供虚假、失实资料造成出租方和产权中心损失的;

(二)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压低租赁价格或有碍公平交易,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串通压低(哄抬)价格或与出租方私自达成交易的;

(三)对出租方、产权中心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公正性的;

(四)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的;

(五)未按约定签订出租文件、支付押金或交易服务费的;

(六)规则规定及公告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七)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产权中心造成损失的。

若因承租方违反租赁交易相关法规政策、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导致交易保证金被扣除,不足以支付租赁保证金(押金)和/或首期租金的,承租方应按有关文件的约定一次补足。

公告期限

自公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告起止日期

20201123日至2020124

公告期期满后,如项目标的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时的处置方式

不延长公告期限,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公告期满后,如项目标的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该项目标的继续进行第二次挂牌。(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第一次挂牌出租)

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承租方

一次性密封报价

竞价方案

附件2:《一次性密封报价单》

特别事项说明

及风险提示

一、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时须承诺并同意:(适用于第一次挂牌)

1)意向承租方已知悉本项目标的是第一次挂牌。

2)当第一次挂牌期满,如项目标的仅有一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则该项目标的需要进行第二次挂牌。意向承租方在该标的第二次挂牌期间无需再办理意向承租登记。

①上述情况下,当该项目标的第二次挂牌期满如无其他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的,意向承租方同意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管理办法》规定,经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审议批准后,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如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审议不批准,则本项目终结,产权交易机构将无息原路退回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租赁双方、产权交易机构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上述情况下,当该项目标的第二次挂牌期满有其他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的,则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两次挂牌期间征集到的所有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以现场一次性密封报价方式进行竞价,以确定最终承租方和成交租金。

3)当第一次挂牌期满,如项目标的即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该项目标的无需进行第二次挂牌,以现场一次性密封报价进行竞价,以确定最终承租方和成交租金。

二、出租资产一旦成功出租,由承租方承担交易服务费。


三、经办人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联系人

彭先生、梁小姐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0769-22117768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dgcq0769@qq.com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四路16号光大WeC123

交易机构网址

www.dgcq.com

四、提示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有效性负责。东莞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东莞产权交易中心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东莞产权交易中心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承租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承租项目及承租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东莞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承租方如对东莞产权交易中心网站披露的本公告所披露内容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租赁各方提供的租赁相关资料文件及最终签定的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附件1:轨道交通大厦写字楼租赁合同

附件2:一次性密封报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