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及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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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东莞市智勤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100%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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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编号 |
2003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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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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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起止日期 |
2020年11月11日至2020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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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预披露期限 |
20个工作日,以本信息预披露发布次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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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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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转让产权比例(%)/股份(股) |
东莞市智勤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100%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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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的企业简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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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东莞市智勤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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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注册地(住所) |
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埔村 |
所在地区 |
广东省-东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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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人 |
李强 |
成立时间 |
2003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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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200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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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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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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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751093965X |
经营规模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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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22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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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议情况 |
《东莞市智勤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不涉及债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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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数量(个) |
2 |
股份总额/ 股权比例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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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 企业 股权 结构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或持股数量(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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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赵展伦 |
5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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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李强 |
5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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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以上股东代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持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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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财 务 指 标 (万元) |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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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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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99386 |
194.714917 |
59.278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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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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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40739 |
-137.582094 |
-137.61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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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东莞市欣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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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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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报表数据(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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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日期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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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73.189149 |
0.01198 |
73.177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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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类型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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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报 |
87.850854 |
14.500151 |
14.500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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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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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简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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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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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企业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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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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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股权比例/股份数 |
100% |
本次拟转让股权比例/股份数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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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多个转让方捆绑转让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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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 转让 行为 批准 情况 |
镇属企业资产监管机构 |
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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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单位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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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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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2020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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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东莞市塘厦镇镇委、镇政府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纪要(〔2020〕24号摘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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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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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让方资格及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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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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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让 方 资 格 条 件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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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提示 |
1.本预披露不构成对任何意向受让方或接收本预披露的任何主体的要约。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公告或交易的依据,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凡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有意愿参加本项目受让者,可在本预披露发布之日起通过以下方式了解项目信息。 (1)项目经办人:梁小姐 电话:0769-22117768 (2)转让方经办人:李强 电话:13902699330 3.转让方可能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对转让标的对象、价格和处置方案作适当调整。如有调整,调整结果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4.本项目最终转让信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正式披露的信息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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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提示 |
以上信息来源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产权交易机构对上述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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