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

Equity Trading
东莞市虎门镇港口路城市大厦首层(部分)商业用房
  • 项目编号20036
  • 发布时间2020-11-10
  • 结束时间2020-12-07
  • 项目性质国有
  • 所属地区虎门镇
  • 标的额度详见公告
  •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 标的类型租赁权
  • 项目种类国有资产
  • 发布负责人中心编辑
  • 验证负责人中心管理员
  • 项目热度2654
资 产 出 租 公 告




一、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东莞市莞邑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红棉路6号3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麦林善


认缴注册资本总额(万元)

5000万元

机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


成立日期

2008年12月30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监管机构(部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级主管

单位/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

东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内部决策文件

东莞市莞邑投资有限公司班子会议记要 班子会[2020]23号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二、出租资产基本情况及出租事项


项目编号

20036


标的名称

东莞市虎门镇港口路城市大厦首层(部分)商业用房(标的编号:2003601)


资产地理位置

东莞市虎门镇港口路城市大厦首层


标的证载

登记用途

非工业、非仓储类


资产权属情况

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手续。

出租用途

商业


出租面积

450.36平方米

使用现状

空置


租赁期限

5年

免租期限

2个月


租金底价

18015元/月

项目公告次数

第2次


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递增比例)

租金从第4年开始递增10%


租金支付方式

每月支付一次,于每个租金支付期开始前10天支付。


租赁保证金/押金(如有)

按2个月租金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


是否涉及

优先承租权

目前租赁期限至

是否允许

联合承租


承租方应具

备的资格条件

具有经济实力及良好信誉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租赁条件

第一条 租赁物基本情况

1.出租方同意将座落在东莞市虎门镇港口路城市大厦首层(部分)商业用房(以下统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方使用。

2.租赁物情况:建筑面积共:450.36平方米,其中出租面积为450.36平方米。

3.租赁用途:经营性商业用途

4.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按现状出租

5.承租方确认,承租方应承诺在申请承租前已对该租赁物进行了实地考察,已充分了解该租赁物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物理现状、产权现状、法律现状等),同意依照本项目披露的信息按现状承租该租赁物,即使面积出现误差,租金标准亦不作调整。

第二条 双方义务和责任:

1.出租方的义务和责任:

(1)在承租期内,除本租赁合同所述承租方违约情况外(或不可抗拒事件的发生),出租方不得无故收回租赁物。

(2)出租方有权在预先发出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进入租赁物,以检查承租方有否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以及检查该租赁物的有关设备、设施,承租方应无条件对此给予方便和协助。

(3)租赁期间,出租方出卖该物业,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承租方。

2.承租方的义务和责任:

(1)承租方承租租赁物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及遵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物业管理规定,依法使用、管理租赁物,不得利用租赁物从事违背社会公德或违反法律的活动,若有违反而给出租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予以赔偿。

(2)承租方须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式及时支付租金等各项应缴纳费用。若承租方违约,出租方经向承租方催收后,承租方仍不缴交的,出租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锁门等强制措施向承租方追收欠款,承租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重新接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予赔偿。

(3)承租方须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防火、卫生的法律、法规使用租赁物。

(4)在承租期内,承租方发现该租赁物主体结构有损坏并有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出租方进行修复。如出租方在接到承租方书面通知后未及时修复,承租方可自行或委托修复,费用由出租方负担;若承租方发现损坏而未在合理期间通知出租方修复,造成承租方损失或不能正常使用租赁物,其损失和责任全部由承租方负责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5)在承租期内,承租方须向一家保险公司购买其区域内的公众责任险及相关财产保险,其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或其任何部分出现损毁或租赁物内发生的火灾、爆炸、水损、烟薰等事件或承租人或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受邀者或客户之行为、失责或疏忽导致任何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毁,且保险额度应能概括其租赁物可能导致或发生的上述事件的保险赔偿风险。因承租方未购买上述保险导致未能获得相关赔偿的,由此引起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6.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所在地登记为自身经营场所/住所并应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7.如承租方需将租赁物转租,承租方须书面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转租。承租方与第三方应签署转租合同,其中租赁条件、履约保证金、预收租金及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承租方与第三方所签署的租赁合同不得损害出租方利益,承租方与第三方签署转租合同前应将合同文本送出租方审查并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转租后(与第三方签订转租合同后15日内)承租方应送一份转租合同和次承租人有关资料给出租方备案。否则由此造成出租方损失等一切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第三条  租赁物移交使用

1.出租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开始之日,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支付完毕保证金、预付租金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

2.双方确认:因可归责于出租方的事由导致迟延交接租赁物的,上述租赁期限和免租期限的起止日期相应顺延;因可归责于承租方的事由导致迟延交接租赁物的,上述租赁期限和免租期限的起止日期不予顺延(亦即:租赁物视为已经交付给了承租方并经验收合格)。

3.因承租方故意损坏或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毁损,由承租方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4.使用租赁期间,承租方应缴交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收取的所有税、费,包括营业税、社保费、所得税、卫生费、暂住证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第四条  租赁物改造、装修、维护

1.承租方对于消防设施的装修改造方案,必须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正式书面批复后方可实施,相关报批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出租方予以协助。在前述消防设施经验收合格前承租方不得在租赁物内办公、营业(依法无须消防验收的除外)。

2.承租方须按照消防部门规定对租赁物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装置配套,前述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

3.承租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该租赁物交还时,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给予装修补偿。

4.承租方应确保其装修工程不会损坏、破坏租赁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及相关设备设施,并不会影响相邻物业的正常使用,否则,承租方应赔偿由此给出租方及其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5.若由于承租方的原因而对租赁物的外墙、建筑结构等造成损坏的;或因承租方自行安装的电气、设备及管道、线路使用不当、维修不善;或因装修产生各种污染而造成损失、索赔或法律诉讼等相关损失,均由承租方负责和承担。

6.租赁期间,租赁物的主体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由出租方负责维修及保养;租赁物的非主体结构部分(包括天花、顶棚、卫生间、屋顶及阳台渗漏水、门窗翘裂、电线老化等等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出租方随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设备设施以及承租方对租赁物的装修、承租方自行安装的设备设施由承租方负责维修、维护、保养,并由承租方承担有关费用。

7.如租赁物没有接通水电,其报装及安装工作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协助。

第五条 租赁物交还

1.租赁期届满、合同解除或出现事由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或合同无效的,已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不动产(包括电线电缆、天花、水电及消防设施、任何搭建物等)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无需补偿承租方装修及任何费用(因特殊原因该附和物专属于承租方所有或属于承租方商业秘密的除外),承租方均不得对其添置的装饰及设施设备向出租方索偿或自行拆除。与主体建筑未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及其他属于承租方的办公设施、设备等物品,属承租方所有,承租方应搬走并清空租赁物。

2.承租方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10日内清场,否则视为承租方放弃租赁物内的所有物品的所有权,出租方有权决定将租赁物在合同租赁期届满后开始封闭或者在合理时间内单方清空以另行出租,所有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在清空之前占用期间承租方仍应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因不可抗力或出租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或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力及政策、法令等政府行为(如城市建设改造、拆迁、用地变更、加开扩建道路等)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本合同自然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除无息返还保证金外,出租方无需对承租方作出任何赔偿、补偿或支付任何款项。因政府行为所获得的一切赔偿、补偿均归属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有任何主张。

2.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可以解除本合同。

3.承租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承租方履约保证金,收回租赁物,单方面处置租赁物中放置的物品,向承租方催收欠付款项,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1)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改变租赁物用途的;

(2)承租方拖欠租金、水、电费、管理费等费用超过30天的;

(3)承租方停业(如果租赁物用于经营的话)或逃匿超过一个月的;

(4)承租方利用该租赁物从事违法、违背社会公德活动的;

(5)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物业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

(6)承租方拖欠员工壹个月以上(含壹个月)工资,影响出租方利益或导致出租方垫付的;

(7)承租方未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动租赁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外立面结构或扩建的;

(8)承租方未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前,承租方将租赁物擅自使用、营业的(依法无须消防验收的除外);

(9)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物出现缺陷或损坏,经出租方催告后仍未改正的;

(10)承租方未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动租赁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外立面结构或扩建的;

(11)出现违反本合同其他义务的情形,经出租方催告后内仍未改正的。

4.在发生3所述之情况后,若出租方选择单方解除合同的,承租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方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清场,租赁物内已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除此之外,承租方还应付清拖欠的出租方的所有租金、费用及违约金等。

5.如甲方在租赁期内因需要收回租赁物,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承诺无条件搬出,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保证金;若乙方提前退租,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确保甲方充分知晓,乙方所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6.承租方已充分了解租赁物的权属及物理现状,清楚知悉租赁合同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形,如出租、承租双方发生争议导致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出租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仍须按《房屋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占用使用费。

第六条 其他事项

详见出租方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承租方应无条件按该合同格式与出租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不得对合同条款提出任何修改意见。

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交易保证金金额(不少于3个月租金)

5.4045万元


交易保证金缴纳方式和时间

一、意向承租方须在公告截止日下午17:00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缴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4045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

二、缴纳方式:

1.银行转账;  

2.东莞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东莞产权交易中心

账   号:330010190010013113

开 户 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松山湖科技支行营业部

3.意向承租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交易保证金

的处理方式

一、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的,在最终承租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将交易保证金无息原路返还;若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的,则交易保证金在签订租赁合同及付清全部服务费后无息原路返还。

二、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承租方(包括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一)提供虚假、失实资料造成出租方和产权中心损失的;

(二)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压低租赁价格或有碍公平交易,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串通压低(哄抬)价格或与出租方私自达成交易的;

(三)对出租方、产权中心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公正性的;

(四)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的;

(五)未按约定签订出租文件、租赁合同或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六)规则规定及公告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七)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产权中心造成损失的。

若因承租方违反租赁交易相关法规政策、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导致交易保证金被扣除,不足以支付租赁保证金(押金)和/或首期租金的,承租方应按有关文件的约定一次补足。


公告期限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公告起止日期

2020年11月10日至2020年12月7日


公告期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时的处置方式

不延长公告期限,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公告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意向承租方同意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管理办法》规定,经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审议批准后,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审议不批准,则本项目终结,产权中心将无息原路退回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中心与租赁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承租方

现场举牌竞价


竞价方案

竞价增幅:500元/月(允许以500元的整数倍报价)








特别事项说明

及风险提示

一、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时须承诺并同意:

1、意向承租方已知悉本项目是第二次挂牌。

2、当项目本次挂牌期满,不再征集意向承租方。

3、当项目本次挂牌期满,如项目标的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意向承租方同意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管理办法》规定,经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审议批准后,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审议不批准,则本项目终结,产权中心将无息原路退回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租赁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5、当项目本次挂牌期满,如某项目标的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则产权中心组织两次挂牌期间征集到的所有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以现场举牌竞价方式进行竞价,以确定最终承租方和成交租金。

三、经办人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联系人

彭先生、梁小姐、胡先生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0769-22117768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dgcq0769@qq.com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四路16号光大We谷C1栋23楼

交易机构网址

www.dgcq.com

四、提示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有效性负责。东莞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东莞产权交易中心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东莞产权交易中心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承租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承租项目及承租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东莞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承租方如对东莞产权交易中心网站披露的本公告所披露内容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租赁各方提供的租赁相关资料文件及最终签定的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