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锦凤等264户债权
转让底价: ¥ 40,804.213369 万元 项目来源: 东莞产权交易中心、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项目编号: GD02019DF100319
保证金: 120,000,000.00元
企业性质: 国资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转让方:东莞市莞邑投资有限公司
挂牌起止日期:2019-04-18 至 2019-05-16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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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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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袁锦凤等264户债权 |
转让底价(万元) |
40804.213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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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日期 |
2019-04-18 |
挂牌截止日期 |
2019-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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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述 |
袁锦凤等264户债权,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债权本金余额292,008.56万元,欠息247,959.31万元,费用6,607.42万元,以上合计546,575.29万元。以上债权信息详见附件《债权资产包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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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资产具体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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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状态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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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不良资产。 本次公开转让标的中莞邑公司持211户,银达公司持23户,兆业公司持22户,中鹏公司持8户,具体权利证明如下: 1.莞邑公司(211户):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东银债权转让字2010年第001号(大宇家具)、不良信贷债权资产转让合同(能讯光纤、中钦、帝华等9户2013.11.22)、不良信贷债权资产转让合同东银转让2014第001号(深圳宏乐等6户)、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东银转让2015第001号(佛山容汇达等9户)、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东银转让2015第002号(广州晋氏贸易等8户)、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东银转让2015第003号(广州得力农业等9户)、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东银转让2015第004号(惠州新发实业等7户)、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东银转让2015第005号(广州润承贸易等9户)、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东银转让2015第006号(唐荣贸易等8户)、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东银转让2015第007号(李磊等 7户)、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东银转让2015第008号)(赖文婷等6户)、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东银转让2015第009号(张小龙等8户)、东莞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协议(刘淑和等9户)(2016年09月第005号)、东莞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协议(广东恒辉等9户)(2016年09月第006号)、东莞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协议2016年12月第007号(曾繁荣等9户)、东莞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协议2016年12月第008号(吴军等8户)、东莞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协议2016年12月第009号(杨志强等8户)、东莞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协议2016年12月第010号(莫焕光等8户)、东莞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协议2016年12月第011号(何惠芳等8户)、东莞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协议2016年12月第012号(孙海燕等8户)、东莞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协议2016年12月第013号(卜正武等8户)、东莞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协议2016年12月第014号(黄万兴等7户)、东莞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协议2016年12月第015号(杨友元等9户)、东莞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协议2016年12月第016号(夏阳等9户)、东莞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协议2016年12月第017号(谢维晖等8户)、东莞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协议2016年12月第018号(邓胜毫等9户)、东莞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协议2016年12月第019号(何树林等9户)、东莞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协议2016年12月第020号(邓惠清等9户)、东莞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协议2016年12月第021号(罗龙全等9户); 2.银达公司(23户): (1)银行转信托: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东银转让2014第005号(四会英发等8户)、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东银转让2014第006号(蓝粤能源等7户)、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东银转让2014第007号(南方通用等9户); (2)信托转银达:债权资产转让合同11B1921203115002(四会英发等8户)、债权资产转让合同11B1921203115003(蓝粤能源等7户)、债权资产转让合同11B1921203115004(南方通用等9户)。 3.兆业公司(22户): (1)银行转信托: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东银转让2014第002号(广州凯超等7户)、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东银转让2014第003号(永华木业等7户)、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东银转让2014第004号(李宗文等9户); (2)银行转莞邑:不良信贷债权资产转让合同东银转让2014第001号(深圳宏乐等6户包含添美、王海涛等2户); (3)莞邑转信托:债权资产转让合同(添美、王海涛等2户); (4)信托转兆业:债权资产转让合同11B1921203115005(广州凯超等7户)、债权资产转让合同11B1921203115006(永华木业等7户)、债权资产转让合同11B1921203115007(李宗文等9户)、债权资产转让合同11B1921203115009(添美、王海涛2户), 4.中鹏公司(8户): (1)银行转莞邑:不良信贷债权资产转让合同(巢湖茂源、新成铁、金双马等9户2013.11.22); (2银行转信托: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合同200712003(中天、君科、雅新等); (3)信托转莞邑:债权转让合同200906001(中天、雅新、君科等); (4)莞邑转信托:债权资产及抵债资产转让合同(巢湖茂源、雅新、君科等9户); (5)信托转中鹏:债权资产及抵债资产转让合11B1921203115001(巢湖茂源、雅新、君科等9户)。 注:1.以上莞邑公司、银达公司、兆业公司、中鹏公司、银行等等均为简称,具体以有关文件记载为准; 2.莞邑公司、银达公司、兆业公司、中鹏公司等四公司在本次转让中所持有的264户债权资产均被包含在上述权利证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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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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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开始日期 |
2019-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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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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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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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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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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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特别提示: 1.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2.受让方须承诺:以下情形不视为转让方违约: (1)本次转让及交易项下债权资产的瑕疵于任何时间被发现均不视为转让方违约。 (2)受让方对本次转让及交易项下债权资产的定性与相关交易文件中的描述不同,不视为转让方违约,不影响本次转让及交易的有效性和实际履行,且受让方不得因此向转让方主张任何赔偿。 (3)转让方就债权资产的性质、相关金额等仅作一般性描述,若该等性质、金额与受让方判断或者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性质、金额存在差别或者误差,不属于转让方违约。 (4)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主张抗辩权,导致受让方不能或者暂时不能行使权利的,不视为转让方违约,受让方亦不得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权利。 (5)非转让方原因致使本交易所需履行的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无法实现或者未按期完成,不视为转让方违约。 3.受让方须承诺:已被告知、完全理解本次转让及交易项下债权资产的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多项,转让方不承担该等瑕疵或风险的任何责任: (1)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注销、被撤销、解散、关停、歇业、下落不明、死亡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债权可能超过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3)债权项下主从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 (4)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5)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6)债权及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风险; (7)受让的债权资产,可能会存在已知或未知的瑕疵或重大缺陷,以致使受让方的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 (8)受让的债权资产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及/或其前手、原债权人管理不当造成的各种瑕疵及风险; (9)转让方为保全债权资产所采取的诉讼执行措施,可能因客观情况的变化,不能达到保全债权资产的目的; (10)受让方受让债权资产后,对受让债权资产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等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11)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12)债权如有以最高额抵/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最高额抵/质押合同项下债权已特定化。 (13)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公告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 (14)基于有关司法或仲裁原因,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罚息、复息等可能与公告载明的不完全一致; (15)涉诉的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 (16)受让债权资产后,可能会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的不明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以其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时,该等法院或仲裁机构出现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变更或不予执行等情形,可能存在受让方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的风险等情况。 4.转让方为联合捆绑转让的联合授权代表: (1)东莞市兆业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中鹏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银达贸易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为东莞市莞邑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四家公司自愿组成联合体,经联合体各成员一致同意,指定东莞市莞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授权代表,代表联合体办理标的债权资产包委托挂牌转让的相关事项。 (2)联合体各成员一致承诺:授权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一切行为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均由联合体各成员共同承担。 (3)授权代表的代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表联合体提交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代表联合体与产权交易机构磋商和处理转让标的债权资产包相关事宜;代表联合体签署成交证明等法律文书等。 (4)联合体各成员一致同意,授权代表或者授权代表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的上述所有事务及签署的所有文件均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联合体所有成员将共同承担上述事务及文件所涉的一切及全部义务和责任。 (5)为明确联合体各成员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和方便结算,若联合体最终转让标的债权资产包,由联合体各成员分别与受让方签订债权资产包转让协议、按转让底价的比例收取转让价款和支付产权交易服务费、各项税费(专属于联合体成员自身的税费除外)等费用。 (6)若联合体最终转让标的债权资产包,并由联合体各成员分别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联合体各成员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依有关转让协议约定执行。如因此产生争议的,由债权资产所属成员负责处理及承担责任,与其他成员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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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须知: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 2.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公告期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2,000.00万元。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予以没收。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或诚意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将保证金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16950000000140439 开户行:华夏银行深圳前海分行营业部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交易的,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直接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协议》;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协议》。 5.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5.1本项目有关交易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5.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2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6.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标的资产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7.《债权资产转让协议》为本项目的重要组成文件,如受让方在成交后拒签《债权资产转让协议》的,则视为受让方违反交易规则,保证金予以没收。 8.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需向相关第三方支付的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依照产权交易机构有关规定及转、受让双方各自与第三方签订或签署的相关合同(协议)或规则(须知)之规定,各自承担。 9.基于意向受让方及/或受让方对其受让的标的债权的风险和瑕疵已有充分理解,意向受让方及/或受让方不得以转让价格“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向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主张权利。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对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的一切风险及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债权资产转让协议》(范本)及该等报告、文件和协议范本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债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2.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时应承诺:成交后,应无条件按照转让方提供的《债权资产转让协议》(范本)签订正式协议,不得提出与协议中任何条款有冲突的实质性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受让方拒签协议。受让方需在产权交易机构确认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协议》。 3.受让方须按照本公告披露的《债权资产转让协议》(范本)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4.受让方应在《债权资产转让协议》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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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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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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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方式 |
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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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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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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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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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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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不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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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交纳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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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12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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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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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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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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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账号 |
收款单位: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16950000000140439 开户行:华夏银行深圳前海分行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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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内容 |
本项目保证金的保证事项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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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法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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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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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东莞市兆业贸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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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
注册地(住所) |
东莞市虎门镇银龙路城信大厦四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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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汉恒 |
注册资本(万元) |
60.000000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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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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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746279626R |
经营规模 |
小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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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股东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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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 |
国资监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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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属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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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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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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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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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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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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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东莞市莞邑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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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
注册地(住所) |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红棉路6号3栋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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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麦林善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000000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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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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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682488583T |
经营规模 |
中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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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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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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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属地 |
广东省 东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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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东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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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东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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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2019-04-01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关于同意东莞市莞邑投资有限公司公开挂牌转让债权资产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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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东莞市银达贸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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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
注册地(住所) |
东莞市石龙镇西湖区龙田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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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邓伟才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0000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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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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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2818853504 |
经营规模 |
小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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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股东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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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 |
国资监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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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属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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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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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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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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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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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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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东莞市中鹏贸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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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
注册地(住所) |
东莞市石龙镇红棉路18号(后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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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廖思娜 |
注册资本(万元) |
55.000000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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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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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7122611964 |
经营规模 |
小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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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股东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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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 |
国资监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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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属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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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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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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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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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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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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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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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韩先生 陈先生 彭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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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755-83002323 0755-83690822 0769-22117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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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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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hyt@sotcbb.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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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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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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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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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转让方/增资企业/出租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有效性负责。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委托方(转让方/增资企业/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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