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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知识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东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东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为交易双方提供统一结算服务。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中心内进行的各种知识产权交易资金结算的活动,交易中心、会员单位、交易双方及指定结算银行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诚意金、保证金和知识产权交易价款。

诚意金是指意向受让方根据知识产权转让公告规定所交纳的,用于表明参加知识产权交易并遵守知识产权交易规则意愿的货币资金。诚意金在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后自动转为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诚意金在合格意向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动无息原路返还相关主体。

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后,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有关交易义务和交易承诺的货币资金。保证金在意向受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优先用于赔偿知识产权交易相关主体的经济损失。

知识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知识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交易中心向转让方支付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  交易当事人交纳知识产权交易资金的,应当在银行汇款凭单备注栏内注明意向参与的交易项目名称、款项用途。如交易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未及时注明的,应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证明文件和承诺,因此而造成丧失受让资格或违约违规责任由交纳主体自行承担,与交易中心无关。

第五条  知识产权交易资金不得由交易中心和交易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代收或代付。交易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代收或代付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文件和有关证明文件,经交易中心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

第七条  交易中心开设独立的资金结算账户,组织收付知识产权交易资金,为交易资金结算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保证知识产权交易价款结算的准确、安全、完整,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知识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提交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知识产权交易价款或履约保证金。

其他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东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中心在受让方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返还。

第九条  知识产权交易价款应当在交易中心进行统一结算。

第十条  知识产权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知识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受让方将知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易中心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

(二)交易双方根据交易合同约定,书面通知交易中心办理知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

(三)对符合知识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出手续;

(四)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交易中心出具收款凭证。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在知识产权交易的相关权属变更手续完成之前,交易双方在《知识产权交易合同》中对划转知识产权交易价款已作约定或者转让方书面申请划转知识产权交易价款且经受让方书面同意的,交易中心可以办理知识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手续。

第十三条  交易双方对知识产权交易价款收付有特殊约定的,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在交易双方出具证明文件后,交易中心可以按照交易双方约定方式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四条  交易资金的交割日为知识产权交易双方约定的交割日期。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