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上市企业在东莞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企业挂牌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非上市企业在符合本中心的挂牌条件的前提下并结合自身需求可在本中心进行挂牌。
第二条 挂牌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第三条 企业申请在本中心挂牌展示,应委托本中心授权认定的推荐机构会员(即本中心经纪会员,下同)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条 推荐机构会员应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展示的,应出具尽书面审核意见,并协助企业向中心报送推荐挂牌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
第五条 中心对推荐机构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准予挂牌并签署《企业挂牌展示委托协议书》。对于符合资格在本中心的挂牌企业,可委托本中心作为推荐机构办理申请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精选板或进取板挂牌的手续,具体挂牌程序按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业务细则执行。
未通过审查的,中心不予挂牌展示。企业在符合挂牌条件及要求后,可重新申请挂牌。
第六条 本中心对企业的信息挂牌展示材料和信息披露内容进行资料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查,不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章 挂牌条件和申请文件
第七条 企业申请在本中心进行信息挂牌展示,应在合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12个月的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万元;
(二)最近12个月的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
(三)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且最近12个月的营业收入不少于200万元;
(四)最近12个月银行贷款达100万元以上或投资机构股权或产权投资达100万元以上;
(五)对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创新有效的商业盈利模式,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第八条 不满足上述挂牌条件的企业将被列为B类挂牌展示企业,待符合上述挂牌条件后可向中心申请升格为A类挂牌展示企业,并交纳相应的挂牌费用,按季度调整类别。
第九条 申请在本中心进行信息挂牌展示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企业挂牌展示申请书》;
(二)《企业挂牌展示委托协议书》;
(三)《企业信息登记表》;
(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的只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企业章程;
(六)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或当期财务报表;
(八)本中心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本中心同意不得增减、撤回或更换。
第三章 信息披露及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 企业须严格按照本中心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鼓励企业在信息披露中采用经过审计的财务数据,并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除本中心要求必须披露的信息外,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对其它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三条 企业在挂牌展示 期间发生信息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向本中心提交有关变更文件。本中心对变更文件进行审核后再行更新企业挂牌信息。
第十四条 已在本中心申请挂牌展示的企业,可获得由本中心或本中心专业服务机构会员提供的多项有偿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展示、宣传;
(二)股权、实物资产等产权挂牌交易及后续服务;
(三)债权、增资扩股等融资挂牌及后续服务;
(四)企业股份制改造服务;
(五)企业股权登记托管业务;
(六)企业顾问服务;
(七)企业品牌策划营销服务;
(八)企业代理(包括但不限于记账代理、工商代理等)服务;
(九)企业培训服务;
(十)特色产品电子商务服务;
(十一)本中心及会员机构提供的其它增值服务。
第十五条 企业有意申请相关增值服务对接、投融资需求的,可依据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向本中心申请办理。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严格遵守并执行本规则及其它相关业务规则,并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完全责任;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应对挂牌主体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慎判断,风险自负。
第十七条 推荐机构会员应成立专门项目小组,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督促企业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为企业提供相应配套服务。
第十八条 推荐机构会员项目小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小组各成员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名,并声明对其负责。
第十九条 企业、推荐机构会员、专业服务机构会员、投资者等应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严格按照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推荐机构会员、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在挂牌展示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违反本规则或其它相关业务规则的,本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如下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警告;
(二)通告批评;
(三)暂停或终止为企业提供信息挂牌展示服务;
(四)暂停或终止为企业提供相关增值服务;
(五)企业已缴纳的相关费用不予返还,并保留追究企业赔偿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推荐机构会员、有关专业服务机构会员违反本规则或其它相关业务规则的,本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如下处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一)警告;
(二)通告批评;
(三)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推荐机构会员、有关专业服务机构会员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或其它相关业务规则的,本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如下处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一)警告;
(二)通告批评;
(三)暂停其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
(四)认定其不适合任职;
(五)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二年。